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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之维——论法治视角下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蔡乐渭 日期:2011-06-07 16:30:24
于和谐稳定状态的初衷,反而可能导致社会处于更加不确定的无序状态。

  其次,社会管理创新应实现制度化。社会管理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社会管理的主体、权限、程序、方法、途径、手段等,相应地,作为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的创新,也涉及所有这些方面的内容。就具体内容而言,社会管理创新必然有成功的,也有不成功的,为保证成功的创新经验得到长期和广泛的应用,增强创新的实效性和持续性,应及时将其制度化,通过制度形式将其固定下来。需特别指出的是,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主体的一项重要活动,其本身也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特定的主体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具有什么样的权限,可通过什么程序进行创新,可采取什么途径与方式进行创新。创新活动本身的制度化,有助于创新活动的合法、顺利开展,也有助于创新内容的制度化。

  再次,社会管理法律本身要进行创新。社会管理创新应在法律框架之内进行,但法律本身不应是长期僵化不变的,在法律不能适应社会管理形势发展的需要,或出现因法律的局限而导致必要的社会管理创新无法开展的时候,应着手对社会管理法律本身进行创新,也就是开展法律制度的修订工作。相对于变动的社会形势而言,法律本身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也是法律不同于政策之处,在当下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法律的滞后性更加突出。一旦滞后的社会管理法律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不能保证必要的社会管理创新的进行,就应及时对其进行修订,解决好新形势下的社会主体责、权、利统一与协调问题,确保社会管理创新有法可依。这种修订不仅可保证社会管理创新的进行,保证社会管理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也可保证社会管理创新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不致出现表面上“良性违法”、实际上有损法律尊严的状况。

  四、法治视角下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

  1.社会管理理念的创新。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法治视角下的社会管理理念,要求必须摒弃原来的那种国家全面控制社会的思维,认识到社会自组织性的重要价值,允许社会组织的发育,形成完善的、具有包容性的多元社会结构。同时,在管理活动中,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以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应尊重各方利益诉求,保证各方合法权利的维护与实现;应贴近社会生活,增强服务意识,密切与管理对象的关系;所有社会管理创新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可脱离法律的约束。只有牢牢树立依法开展社会管理创新活动的理念,才能带动社会管理主体、方法、程序等方面的创新,实现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根本目的。

  2.社会管理主体的创新。由于历史的因素,中国曾长期处于“大政府、小社会”的社会结构之中,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还是其他领域,政府都起着主导性作用。在社会管理领域,政府甚至一度是唯一的管理主体,其他主体仅仅是政府的延伸。在法治视角之下,要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就必须进行主体的创新,由单一的行政化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转变,由单一管理主体向多元管理主体转变,明确各主体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机制,在继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发挥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的作用,形成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3.社会管理内容的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容指主体对哪些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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