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5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领导前沿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之维——论法治视角下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蔡乐渭 日期:2011-06-07 16:30:24
得到了有力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其中一条重要经验就是确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在社会管理领域,政府是社会管理及其创新最主要的主体,同时社会管理也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继续得到有效实施,就要求政府在包括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在内的各个领域都必须依法行政,不得超越法律所确定的管理权限,更不得采取违背法律规定的管理措施。换句话说,作为社会管理最主要的主体,政府在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时,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越雷池半步,否则便属违法行政,违背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起码要求。

  其二,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没有得到切实的维护,是判断社会管理创新是不是成功的根本标准。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表明,实行法治是一个社会中公民权利得以有效保护的最有效途径,舍此,公民的权利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下,随时可能遭受外在力量特别是公权力的侵害。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只有坚持法治原则,才能保证有效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有序发展,达到其预定目的,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其三,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和谐与稳定是一个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社会管理要达到其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就必须在创新的同时坚持法治原则,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创新,使不同的社会主体各居其位、各得其所,享有其应有的权利,也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使社会整体结构处于稳定的、有序的状态之下。社会管理创新一旦脱离了法治的轨道,就具有随意性与不可预测性,即便在特定时段内可能有助于社会的稳定,长远来看也不能保证社会利益的合理配置,反而使社会处于不确定的风险之中,在出现具体的纷争时,也不能及时公正地定争止纷,不能有效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三、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的协调

  如何在创新的变动性与法律的至上性和稳定性之间保持平衡,超越创新与法治的紧张,促进其协调一致乃至相互促进?要达到这一目标,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社会管理创新不可超越法律的基本框架。如前所述,法治的精髓在于已经制定的良好法律得到切实的执行,法治为社会管理提供了一整套制度规则,将社会管理纳入规则轨道。法治状态下的社会管理,各管理主体有着明确的职责范围,其管理手段与方式有着明确的规定,社会利益主体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有着明确的界限。在因应现实形势需要进行创新的时候,无论是事前预防、事中处理还是事后化解阶段,社会管理主体都不能逾越法律确定的范围、权限、程序、手段与方法,而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创新。或许有人会提出,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具有急迫性,而有时法律本身可能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必要时可超越法律的限制进行创新。诚然,法律的确可能出现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情形,但即使这样,社会管理创新也应在法律框架之内进行,否则,社会管理主体本身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将引起其他社会利益主体的效仿,使得法律的尊严无从维护,法律的崇高地位无从保证,创新不但不能达到加强社会管理、使社会处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