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社会疑虑与对策
其自觉如实申报
按《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如实申报财产,自觉接受监督。针对领导干部对财产申报的误解和心理抵触,应加强对《规定》的宣传,促使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深刻领会《规定》的重要意义。一方面,如实申报财产是领导干部的义务。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如实申报财产,接受公众的监督、质疑、评价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和义务,这是防止领导干部假公济私、滥用权力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如实申报财产是对领导干部的保护。因贪污腐败受到惩处的领导干部,往往犯罪前表现出众,犯罪时心存侥幸,惩治后后悔莫及,被迫结束政治生命,这给党和国家干部的培养造成严重损害。如实申报财产既能告诫领导干部不正当的财产收入违反党纪国法,将受到严惩,对领导干部形成强烈的震慑,又能及时发现领导干部腐败的苗头性问题,防止腐败的扩大,减少领导干部贪污腐败的侥幸心理和机会,从而形成对领导干部的保护。 二、明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分工,整合和优化二者的资源 按《规定》,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都负有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调查核实的职责。这一规定具有模糊性,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两者相互推诿“踢皮球”的情况,导致两者都有监督职责但都没监督的结果。因此,首先要明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分工,可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受理,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核实。这不但与二者各自原有功能相近,又能防止二者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扯皮现象,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集中力量进行调查核实工作,提高调查核实的及时性、有效性。其次,整合和优化二者的资源。二者之间的分工,并不意味着组织人事部门不再负有监督职责,在发现可疑的财产申报材料时,组织人事部门仍应及时通知纪检监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后者的调查核实。纪检监察机关接到相关举报和反映后,也应及时通知组织人事部门,利用后者在干部管理权限上的优势,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深入的调查。整合和优化二者的资源,将使二者在分工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合作。 三、逐步扩大财产申报材料的查阅范围,使其由有限公开向全面公开的方向发展 公开官员财产是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取得实效的关键所在。国内也普遍认为只有公开领导干部的财产,才能实现对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从长期看,公开领导干部财产是历史所趋、人心所向,但就目前而言,我国还实现不了对领导干部财产的全面公开。领导干部的财产状况从保密到公开是一个逐步推行的过程。我国应采取相对稳健的策略,在落实《规定》过程中,逐步探索扩大领导干部财产查阅的范围,使其由有限公开向全面公开的方向发展。实际上,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突破和进展,如在2001年就规定省部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材料要在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内或者规定的范围内通报。就《规定》而言,鉴于我国实际,领导干部财产应尝试从同级公开开始。 同级公开是指领导干部财产在同单位同级别干部中公开,如副处级干部的财产在副处级干部之间公开,处级干部的财产在处级干部之间公开,等等。同级干部之间的工作性质相仿,收入相似,又经常生活和工作在一起,彼此之间最为熟悉,对彼此存在的问题也最为了解。在同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