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重点与难点
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中央《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确定的党政干部制度改革11个重点突破项目之一。建立这一制度,是加强干部任前监督,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促进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力举措。 一 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重点在于研究确定廉政报告的对象、报告的内容和相关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一制度。 (一)明确廉政报告对象。各级组织部门要从干部管理权限出发,将廉政报告对象确定为:经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公检法等部门联合预审,拟提拔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察人选。 (二)规定廉政报告内容。廉政报告涵盖了包括财产报告在内的相关内容,但又不仅仅限于财产报告,还包括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情况。按照规划纲要的原则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廉政报告的内容可规定为以下五个方面。 1.报告家庭财产等个人有关情况。要求被确定为领导干部考察人选的,应向组织报告配偶及子女情况、家庭财产以及有关事项。其中,家庭财产涉及六个方面:一是家庭年总收入,包括本人工资、奖金、稿酬等年收入,以及配偶、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年收入,家庭其他年收入;二是家庭资金总额(含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三是私有房产,包括套数,建筑面积,建造、购买和装修价格及资金来源,房产详细地址;四是私有汽车,包括辆数,购买价格,资金来源;五是合计价值30000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债权、债务;六是配偶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投资和股份(债权、债务除外)。 2.报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况。要求拟提拔干部向组织报告个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况。 3.报告本人涉及当地干部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情况。凡当地干部群众反映的涉及拟提拔干部本人的突出问题,拟提拔干部要向组织作出书面报告。 4.报告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有关情况。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拟提拔干部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作出书面报告。 5.报告本人其他方面的廉政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方面的廉政情况,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拟提拔干部也要向组织作出报告。 (三)完善配套工作机制。一是设计制作《领导干部考察人选个人有关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拟提拔干部,本人要如实填写《报告书》。不愿填写的,视为放弃考察对象资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书》由各级组织部门负责受理。二是结合考察了解。考察期间,考察组可视情况对考察对象填报的《报告书》内容进行适当了解,发现有瞒报、伪报或其他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要认真查核,并将查核结果及时向组织部报告。组织部根据考察组反映的情况进行研究,对瞒报、伪报的终止其考察对象资格。三是送纪委备查。在书记与副书记以及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干部任免事项前,组织部将考察人选填写的《报告书》送纪委备查。四是举报核查。公示期间,对涉及拟任人选《报告书》内容不实或廉洁自律方面的举报和反映,由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影响任用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二 建立拟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