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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下期

乡村治理中多元主体的博弈关系与法治破解路径/颜 杨 刘永红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颜 杨 刘永红    日期:2021-11-18 08:56:49
  【摘  要】多元治理主体围绕异质的利益追求形成了相互博弈的关系。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村“两委”与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够明晰,导致乡村出现治理主体缺位、越位和让位等现象。在法治的轨道上确保多元治理主体形成合力,对指导我国乡村社会的多元治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为此,要完善乡村治理的法律规范;明确政府职能,推进规则治理;完善党的领导,提升村党组织的治理能力;明确“乡政”和“村治”的权力边界,保障自治权力;发展乡村社会组织,促进协同治理。
  【关 键 词】乡村治理;多元主体;博弈;法治路径
  【作者简介】颜杨(1993— ),男,西南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刘永红(1962— ),男,通信作者,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重点课题项目“法治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7SA0187);西南医科大学校级科研项目“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建设的路径探究”(项目编号:2020ZSQN018)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21)20-0103-03

 

  一、问题的提出

  乡村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稳定器和蓄水池,是我国社会治理所不可忽视的基础。它既是矛盾产生的重要源头,也是平息纷争的关键所在。乡村能否得到善治,对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进入21世纪后,随着乡村边界的开放、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以及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型的乡村社会组织开始涌现,乡村治理格局也因此由二元走向多元。多元治理主体的介入降低了乡村社会治理的行政成本,弥补了行政权力在乡村治理中回应力不足的缺点,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互补性。然而,不同的权力来源决定了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异质性。多元治理主体围绕异质利益的追求形成了相互博弈的关系,导致乡村出现治理主体缺位、越位和卡位等现象。随着社会矛盾的转化,广大人民群众对治理有效的需求日益广泛,如何确保多元治理主体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乡村的有效治理,已成为新时代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亟须解决的问题。
  通过对既有文献梳理发现,目前国内学者研究的系统性和针对性仍有待完善,所做的研究多集中于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互动,对法治在乡村多元共治之中所起作用的重视程度略显不足。基于此,本文以乡村治理中多元主体的博弈关系为切入点,从规则之治的角度提出优化多元主体关系的思路,以期为乡村振兴、乡村善治提供有益借鉴。
  二、法治化:审视乡村多元治理的一个新视角
  法治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均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要求来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拥有超越法律的权力。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都围绕法治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指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全面依法治国放入了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之中,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指明了方向。至此,法治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党和国家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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