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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单位管理制度实施的偏误与防避路径选择/李 墨 吕 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墨 吕 琳 日期:2021-07-28 16:58:12
影响长远,因此,在最初目标任务与理念设定环节,有必要围绕制度拟定的动议、提出、条件以及因转型而可能产生变化事项,完善对强势利益相关方的约束与利益受损方的补偿机制,扩大民主协商主体的覆盖面。
  再次,要保障制度目标契合时效需要。制度目标能够结合单位当前情况、反映转型目标的时效需求,本身就是一种对组织整体利益诉求的维护,唯有从单位转型实际利益和需求出发,确定理念、锚定目标、广纳建议,所完成的制度制定才具有高度的群众认同与实施的可操作性。
  (二)健全适应转型环境的决策主体监督机制
  一是辩证把握因随意决策造成制度短命的追责问题,对于一些完全出于“一言堂”的肆意妄为决策主体,要根据施策失败造成的不良后果等级进行相应责任追究,将刚性的问责追究机制作为保障科学决策的威慑利器。对于一些符合程序要求但确受转型期外在不可抗力的客观影响,以及处理错综复杂矛盾中不可避免的试错等失误结果,则应区别对待、具体分析,以体现监督追责价值取向的公正合理。
  二是全面把握制度决策主体与监督主体的监督互动问题,构建发展转型期特有的决策回应与反馈效果监督机制,保证在制度制定实施的各个环节中,群众建议可通达、监督可回溯、意见可反馈,突出制度运行过程的韧性特质。
  三是科学把握制度出台之前外部监督的程序公允问题,加强对单位转型发展前后的风险模拟与决策效果论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可行性分析、紧急预案的科学作用,保证决策过程与监督过程的公开透明,进一步优化制度制定的合理性与规范性。
  (三)提升制度的弹性张力以满足转型期时效要求
  处于单位转型期的领导者,应聚焦良法之治的制度理念与决策的时效要求,广泛开展调研与意见收集,在制度正式制定实施之前研判可能发生的矛盾问题,完成对重大风险点的预判评估,继而及时完善制度内容,使其与转型期单位外部环境变化保持协调适配。同时,涉及公共利益的制度内容与形式必须十分注重其合法性要求,即制度酝酿、制定、实施与具体操作的于法有据、合乎情理。唯有此,制度出台才不至于因缺乏法律基础或价值认同而陷入效应流失。
  此外,还要注重营造凝心聚力、协同民主的舆论环境,鼓励、引导利益相关群体积极参与到制度制定和运行的过程环节,通过增强决策主体与决策过程的民主化水平,提升制度形式与内容内在的弹性与灵活度,使出台的制度成为有效适应单位转型前后各种情境变化的精准之策、及时之策、抗压之策与稳定之策,克服单位转型后制度效应短期流变。
  (四)强化转型期制度决策实施的制衡与评价
  作为制度决策的领导者和执行者,特别在面对单位发展改变的重大转型时期,首要是树立夙夜在公、奉公守法的公心与公德,始终做到对私心与私利的警惕防避,从思想意识上摒弃所谓官本位和长官意志,越是在发展转型的关键当口,越是要增强责任担当、权责一致、秉公办事的意识和服务能力水平。
  在科层制领导决策体系中,作为制度决策执行的上级领导者,也要切实发挥权力制衡作用,改变大众群体与决策层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强化对处于转型期下属单位在方向把控上、重大事项上的高位推动,对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实施“一竿子插到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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