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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下期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农村基层公权力监督机制优化之策/秦永超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秦永超    日期:2020-12-04 16:14:52
级纪检监察力量,形成高效和制度化的农村基层腐败治理体系,把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腐败治理效能。
  (三)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专门强调“治理有效”,治理有效成为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取向。乡村治理体系深嵌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之中,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是今后一段时期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政治任务和战略举措。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构建完善的农村基层公权力监督体制机制,发挥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和政治保障。健全农村基层干部监督机制,抵制歪风邪气,严厉整治农村基层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不仅有助于净化农村基层政治生态,提升农村基层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也有助于推进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二、农村基层公权力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县级监察委员会向村级派出监察力量的机制不健全
  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委员会最低设置到县级,乡镇不设监察委员会;县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所辖的乡镇和行政村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然而,《监察法》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县级监察委员会向所辖的乡镇和行政村派驻或派出监察力量,也没有明确派驻或派出的基本原则、工作方式,更没有明确其需要具体承担的监察职责、监察任务等。另外,派驻机构监督监察的职责和任务的不明确导致其缺乏强有力的工作抓手,派驻人员因其边缘化的身份也很难有较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在缺乏具体的法律约束力的前提下,很多县级监察委员会并没有向村级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专员,也没有派出的具体时间表或人物表,农村基层行政村的监督监察力量非常薄弱。因此,如何将监察体制改革工作覆盖到农村基层的“最后一公里”,积极推进县级监察委员会向村级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专员的制度化进程,是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探索的重要课题。
  村级监察对象增加与县级监察委员会派出监察力量不增加之间的矛盾突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后,农村基层公职人员被纳入监督范围,导致县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数目比改革前有了较大的增长。然而,县级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机构和人员数量并没有随着监察对象数目的增加而增加,在一些地区甚至有所减少。因此,监察对象增加和监察力量不增加之间的矛盾,大大降低了县级监察委员会对村级公权力监督的力度和实效性。
  (二)村级公职人员涉黑涉恶提高了对其监督的难度
  在我国偏远农村地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加之传统的家庭和宗族势力纵横交错,造成这些地区的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较弱。一些村级公职人员自身涉黑涉恶,严重污染农村基层政治生态,提高县级监察委员会对村级公权力监督的难度。还有一些村级公职人员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成为农村基层公权力滥用的助推器,更成为村级公权力监督的障碍和阻力。一些黑恶势力通过经济政治利益输送,以及利用“熟人社会”的关系人情等方式引诱村干部与其结成利益共同体,大大提高了村级公权力监督的难度。长此以往,农村基层群众与近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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