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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下期

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及参与社区治理的路径研究/许亚敏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许亚敏    日期:2020-07-20 10:02:59
治理结构上,由于社区治理结构还没有完全理顺,而社区社会组织是嵌入在社区治理结构中的,以至于政府、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对社区社会组织干预过多,导致社区社会组织依附性强、参与程度低。[1]再加上缺乏系统而专业的培训与督导,一些社区社会组织处于“有活动参与、没活动解散”的状态,难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更无法做大做强。在参与主体上,社区社会组织成员普遍存在“老化”现象,社区精英及其职业群体参与较少。
  二是政府视角与居民视角的关系。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应该从居民需求出发,培育和发展居民认为迫切需要的社会组织,而不是以政府的价值取向来决定哪些社区社会组织应该发展、哪些不应该发展。但一些地方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更为关注政府视角,如很多地方的政府购买服务把大量的社区社会组织转变成为承接政府代理代办事务的社区公共服务站,影响了其自主自治功能。“社会治理动态监测平台及深度观察点网络建设”项目对社会组织的调查显示,50.3%的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依据是居民需要,10.7%的社会组织服务依据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清单或指南,29.4%的社会组织是根据社区党支部或居委会的建议,3.5%的社会组织是参照其他组织做法,6.1%选择依据其他。可以看出,只有一半的社会组织会根据居民需要选择提供服务的内容。
  三是互益性服务与公益性服务的关系。近年,社区社会组织互益性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各种会员俱乐部等形式的社区社会组织大量发展,对于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活跃社区氛围、增强社会资本、反映居民诉求、建立和谐人际关系方面效果显著。但公益性服务能力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真正服务于社区居民的公益性服务,特别是针对社区特殊人群的专业社会服务。这主要是因为当前社区社会组织普遍专业化水平不高,且存在频繁切换服务领域的问题。调查数据显示,在接受访问的社会组织中,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组织占47.8%,配备了专业社工的占26.8%,配备了会计、律师等专业人士的社会组织不到20%。在服务领域方面,仅有13.4%的社区社会组织在1个领域提供服务,40.0%的社区社会组织在2~4个领域展开服务,高达46.6%的社区社会组织在5个及以上的领域提供服务。同时,针对社区负责人的调查显示,社区负责人对专业社工机构和养老、托幼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评价甚至低于文体类、志愿服务类等其他类型社会组织,30.5%的社区负责人认为专业社工机构没什么作用,22.7%的社区负责人认为养老、托幼类社会组织没什么作用,专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状况由此可见一斑。
  四是参与服务与参与管理的关系。就各地政策与实践维度来看,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主要是作为服务的提供主体,还没有成为治理的积极行动主体。社区社会组织对于如何与社区“两委”、社会工作衔接及如何参与社区决策的制定,普遍表现出渠道不够、参与能力不足、专业性不高的特点。基层政府、社区“两委”与社区社会组织协商还没有进入到规范化、制度化阶段,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的增权还不明显,对政府的社区决策与政策的影响更是微弱。“社会治理动态监测平台及深度观察点网络建设”项目对社区综合状况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3010个社区中,仅有32.2%的社区内有社会组织向社区“两委”反映过群众诉求和建议,22.5%的社区内有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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