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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下期

基于角色转型和职能转变的政府治理能力提升路径研究/肖 丹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肖 丹 日期:2019-03-21 16:02:43
畅通性、公众参与的自主性等。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制度保障。在制度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参与利益和参与代价两个方面。参与利益包括公众参与可能带来的利益获得和所能寻求的利益补给与保障,参与代价包括公众参与需要牺牲的时间、金钱以及表达意见可能带来的负面收益。因此,应当从这些方面加强制度创新,构建公众参与的多层次平台,从确保公众参与利益、补偿公众参与代价、强化公众参与保障出发,畅通公众利益及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强化相关保障机制,从而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提升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二是以项目推动参与。以具体项目实现公众全程参与,激发公众参与热情,进而推进公众参与常态化、规范化。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例,在项目开始阶段,就建立公众需求与建议发现机制,公开调查公众需求,了解、评估和接纳合理意见,使项目设计尽量符合公众需求,对与公众需求有明显出入的地方做出科学详尽、有理有据的解释说明,提高项目公信力;在项目落实阶段,加强宣传沟通,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广泛征求公众对于项目实施的具体意见,吸纳公众成为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实施建设,促进公众从旁观者转变为参与者,提高公众积极性,提升项目的服务性;在项目评估阶段,重视公众评价,在量化评估中适当加大公众满意度的权重,收集、采纳公众反馈意见,以公众参与推动项目改进。三是引导公共精神成长。公共精神是公民对参与公共事务的态度,良好的公共精神有利于维护公共行为规范,为民主政治奠定基础并相互促进。加强对公共精神的培育,具体包括: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公益宣传、文化展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公众认知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升公众的公共意识、社会责任感,普及公众参与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促进公众了解参与的渠道与方式,提升公众参与的水平与能力;完善制度安排和治理架构,建立公众参与项目试点,以点带面、以小促大,搭建公众参与平台;树立公众参与的典型,培养一批积极分子,通过他们带动更多公众参与公共事务。
  5.完善法治保障。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5]。体现在治理语境下,制度化即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各类程序机制、责任机制及制度机制设置等都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各类社会事务都要在制度安排的框架和模式下运行。政府要以法律为治理依据,强化法治理念,建立法治政府。一是加强立法。加快推进城市治理方面的全国性立法工作,对社会治理在法律上予以界定,以法律法规明确定位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企业和公众在社会治理领域中的活动边界以及其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等基本问题,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政府的职责及权力行使范围、程序,使政府有法可依,减少政府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着力设计具有前瞻性的系统化法律体系,修订不合时宜、落后于现实发展的法律法规,着重定义多元主体各方权责,规范多元主体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和行为,从完善购买服务、减少审批事项、简政放权等关键环节入手,加快社会治理的法治建设,力求使相关法律法规跟上甚至超越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现代化发展步伐。二是注重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转变人治思维,以法律为依据开展各项工作,提升依法执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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