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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中期

法治社会构建的法理阐析/徐媛媛 丁慧民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徐媛媛 丁慧民 日期:2016-10-19 10:24:52
缺乏了依法治权的精神意蕴。
  法治政府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依法行政从来都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国家的建设虽然不只是包括法治政府,但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环节和建设法治社会的核心力量[4]。中国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政府都表现出了过分的“父爱主义”关怀,对社会管理大包大揽,为权力创造寻租空间;社会也对政府或国家权力寄托太多的德性期盼,忽视了一切权力都有膨胀的本性和腐化的倾向。所以,法治国家里的政府一定是有限政府,理应淡化政府的家长角色,用权力清单划定政府的职责边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法治政府是对法治国家建设、政府依法行政乃至党依法行政的最好诠释,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确保法院裁决的独立性、终局性和不可违抗性”[5]。
  法治社会即社会是先于国家产生的,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却并非社会的全部。在二者分离程度较低的时候,国家几乎吞没了社会的生存空间,铁板一块、一切归公的制度设计抑制了社会自治因子的滋长。“改革开放以后,社会变革的基本路径是剥离和释放。剥离政府过多的职能,释放社会的空间,因之产生了社会自主支配的资源和自由活动的空间”[6]。经济体制的改革,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刺激了社会肌体的恢复、社会功能的重建,加速了国家社会一元化结构的解体。因而,法治社会绝不是国家依法来管控社会,而是“运用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组织的社会权力,以及国家和社会多元化的法治规范,进行社会自律自治,分担国家权力的负担,特别是监督、制衡国家权力,改变权力过分集中于政府的状态”[7]。
  在笔者看来,狭义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可以做同一理解的,都显现出了中国的执政党、政府和人民对法治的认可与接纳;而广义上,法治社会相较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无疑是更加开放、包容的概念。
  二、凝聚法治共识是法治社会建构的理论支撑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1999年确立法治的基本治国方略,但直至今天,中国的社会转型依然没有完成。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变迁中,一方面,我们曾经重视、在意的核心价值被撕裂,自下而上生成的社会秩序遭到破坏;另一方面,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从讲关系到讲规则的思维嬗变并未真正实现,人们钟情于制定规则,却总是逾越规则去寻求例外,渴求平等却又不甘于平等而迷恋特权。社会深陷有法而无治的泥沼,“法治的图景宏大美好,现实却总是差强人意,在应然与实然之间,中国社会时刻都在演绎着法治的悲喜剧”[8]。当无法无天的混乱时代一去不回、中国的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时,与之相伴的利益多元、贫富分化及传统道德价值体系的崩塌,都合力加速了社会治理方式的变革。高风险社会需要一种中立、理性的治理方式,选择法治化治理正是顺应时势。
  法治化治理的前置命题是“什么是法治”。这是一个超越时空的恒久命题,众说纷纭的回答均源自独特的历史—政治语境,并带有相对清晰的要素和可辨析的内涵。梳理古往今来对法治的认识,主要呈现出三种逻辑形态:法治是规则之治、法治是法律主治和法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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