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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中期

网络谣言立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韩 飞 刘再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韩 飞 刘再春 日期:2016-09-12 18:34:45
法律制裁。
  (二)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
  在行政法领域,我国针对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并不多,大多是以公共利益需要作为出发点的,主要是协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网络谣言的规制存在立法级别不高的问题,无法使法律系统化。在行政法层面,相关的法律规制也只是停留在地方性法规上。所以,笔者建议应提高立法等级,使法律系统化,从而保证对网络谣言治理的高覆盖面。另外,我国网络谣言惩治制度的可操作性不高,在行政立法当中,应加强网络谣言治理制度的实践性,使职责落实到相关部门甚至是个人,逐步开展网络谣言的收集工作,对其危害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网络谣言适用的惩罚机制。尤其是加重对具有号召力的人传播谣言的处罚。政府还应定期开展网络谣言立法的评估工作,从实践中总结完善法规和保障制度设计的科学性。
  在思想多元化的今天,政府既要制止谣言的散播,又要了解民意,必须让政府的决策和相关工作跟上网络的发展速度。而一味地屏蔽和删除帖子,必然会导致人们对政府反感,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所以,建立和完善网络信息公开制度是有效治理网络谣言的关键。要通过行政立法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谣言生存的空间。改革官员政绩评价制度,将信息公开作为官员绩效评价的标准,有利于信息公开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持续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官员提高治理网络谣言的能力。
  (三)网络谣言诉讼法的完善建议
  由于网络的匿名性,造谣者和传谣者因没有准确的真实的信息而逃避法律制裁。笔者认为,应该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有明确的被告人”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有“明确的被告”这一含义作扩大解释。在网络谣言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只能根据侵害人的网络账号进行判断,应把“有明确的网络注册账号”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人”,先行在法院提起诉讼,待法院立案之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照职权对造谣者或传谣者进行真实身份的查明,进而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这样,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才能切实可行,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造谣、传谣的阻吓效果,而不是一味依赖行政手段。
  对于网络谣言犯罪的起诉,我国一般是以自诉的方式维护权益、打击罪犯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网络的虚拟性造成被害人查找到罪犯的地点和真实身份的难度增大,而对于国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而言是较为容易的。普通老百姓没有相关的技术和资源,对于一般的网络谣言的制造者无法对其提起诉讼。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强化国家检察机关对于惩治网络谣言犯罪的权力,更多地赋予其提起诉讼的权力,或者以明文规定自诉人在提起网络谣言诉讼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应配合当事人查找网络谣言的侵害人,要使公权力机关更多地介入网络谣言惩治当中,给以普通公民权利救济和网络谣言诉讼。通过完善诉讼与权利救济制度治理网络谣言,从而有效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定和谐。
  [注:本文是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干部竞争性选拔制度实证考查、制约因素与完善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3FZZ002)、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民族地区双师型教师政策绩效测评与优化策略研究”(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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