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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中期

中西比较视域下公务员下属权利问题探析/张诗晨 廖秀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诗晨 廖秀健 日期:2016-06-07 16:09:08
其实质是一种性别歧视。我国对于女性公务员免受性骚扰规定十分缺乏,上级对下级性骚扰在官场比较普遍,下级公务员大多因为职位考绩、升迁、奖惩、害怕打击报复、社会歧视等原因对上级官员性骚扰采取消极态度,很少会去投诉上级。根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2011年10月21日)显示,被动听黄色段子或笑话的女性中只有0.1%向单位求助,而遇到过被动看黄色图片或图像情况的女性中只有1%向单位求助。这些数据充分证明,我国女性在面对上级性骚扰时无能为力以及法律对下级女性公务员性自主权保护的匮乏。
  (三)下级公务员监督权缺乏法律保护
  由于受我国传统等级观念影响,我国行政机关等级观念严重,上级官员往往对下级公务员享有绝对命令权,下级公务员对上级官员的人身依附性极强,导致下级公务员对上级官员监督权弱化,并且内部监督极易被权力赎买[4],著名的两大“诗案”便是例证。其一是2006年重庆彭水诗案。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干部秦中飞写了一条名为《沁园春?彭水》的短信,因内容针砭当地时弊而在彭水县县长的指示下被批捕。其二是2008年通江诗案。通江县至诚镇干部吴正春写打油诗批判通江县委书记范申华领导形式主义,之后被行政处罚以及被剥夺人大代表资格。这两个案件都是下级公务员以短信、网络言论等方式对上级领导行使监督权,但无一例外都被上级官员以“可怕的合法加害权”打击报复。如果下级公务员行使监督权的代价如此之大,被上级官员动用权力打击报复的风险如此之高,那么下级公务员又该如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呢?
  二、西方国家公务员下属权利的法律保障与救济
  欧美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较早,发展也较为完善。例如,法国行政法最大特点在于行政诉讼和普通法院分离,自成行政法院;英国行政诉讼像一般民刑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美国传统的“司法优位”理念使其救济比较完善;德国的大陆法体系特点,使其对公务员权利及救济规定相对健全。我国目前处于由特别权力关系向法律规范转型的时期,通过分析西方国家公务员下属权利法律保障与救济制度,寻找我国公务员制度建构方向,为健全我国公务员下属权利保障制度提供参考方向。
  (一)公务员隐私权
  美国是最早开始保护隐私权的国家,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也最为完善。早在1969年尼克松执政期间,美国便有议案提出保护联邦雇员的隐私权,执行人员应该在侵犯政府雇员个人隐私权和得到政府雇员个人信息带来的公共利益之间做出平衡。美国联邦宪法第4条和第14条修正案规定:个人享有免受官方不正当搜查或者查封的宪法保护权利。美国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表达了隐私权是在不用害怕受到政府侵犯的情况下过私生活的能力。
  (二)公务员免受性骚扰权
  上级对下级公务员的性骚扰,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并且也不再是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尊重下级公务员性自主权会促使社会形成一种尊重女性、尊重他人人格权的良好氛围,有利于社会的文明进步。更重要的是,通过确立人格尊严权可以丰富人格权内容,体现国家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妇女解放运动中,美国女性主义法学家一针见血地将性骚扰问题的实质定性为性别歧视,从而奠定了美国反性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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