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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中期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的阻滞因素及破解路径/陈海松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陈海松 日期:2015-11-13 11:18:17
阻滞因素
  思维决定人的行为选择,但思维并非必然带来现实的行为。那么,阻滞法治思维认同向法治思维能力转化与提升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主观原因
  1.人治思想、官本位意识和特权意识的影响。现在,有些领导干部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认为法律就是一条绳索,束缚手脚,不如个人或几个领导“拍板”来得爽快,影响了领导干部的工作“舒适度”,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增加了工作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妨碍了事业发展,所以从心里抵触法律制度的控制和约束。有些领导干部“权大于法”的意识支配一切,自认为是特殊人群,对法律红线熟视无睹,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成为法律制度的破坏者。例如,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供电所长滥用职权,在酒后私拉电闸泄愤,造成数千户居民停电,事后还公然叫嚣“让你们知道‘电老虎’的厉害”。
  2.经验主义的影响。有些领导干部眷恋人治模式的好处,仍然沿袭旧思维和旧的领导方式,觉得行政管控的老办法管用,过去的那一套还可行,既然老办法管用,将就着用,既然领导的批示、条子、招呼比法律还管用,自然不想改。
  3.法治认知偏差的影响。虽然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基本建立起来,但是存在重形式而轻实效的倾向,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深入,特别是对宪法、立法法等涉及法治根本问题的认识不够,对有些重要问题的理解存在严重偏差。一是“党法对立论”仍有市场。社会上有些人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对立起来,错误认为坚持法治就不能提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不能提法治。特别是最近“西方宪政论”沉渣泛起,混淆视听。他们认为,搞法治就应该移植西方宪政模式,取消党的领导,实行多党制、三权分立、司法独立,这种资产阶级法治标准是与我国国体、政体相对立的,绝不能盲目照搬,必须坚决纠错,以正视听。二是“法律工具论”大行其道。由于对传统法家“以法治国”思想以及马克思法学理论“阶级统治”观点的片面认识,法律往往被认为是阶级斗争和阶级统治的工具,被当作一种予取予求的手段。法律是管别人的,而不管自己;法律是管老百姓的,而不管官员。这种只看重法律的工具性、手段性功能,而忽视法律的目的性、目标性价值,不是完整的法治思维,也无法产生正确的法治行为。
  (二)客观原因
  1.法外行权的政治生态的阻滞。思维是一种行为选择的过程。决定行为选择的根本动因是人们对行为结果的预期。在众多的思维方式中,法治思维最具有明确的行为预期。按理说领导干部应该依照法治思维行事,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因为有的地方潜规则盛行,明规则受到挑战,潜规则比法律等明规则更有效,党纪和国法被视若无物。有的地方大搞“山头主义”、圈子文化、利益集团、人身依附、帮派关系,整天琢磨拉关系、找门路,建立个人的官场势力范围,形成人身依附关系,甚至有人把个人等同于组织,搞个人效忠,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那一套,如果不同流合污,就会被排挤在外,甚至被打击迫害。部分领导干部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坚守法律,被迫同流合污、狼狈为奸。在这种氛围里,山西、四川等地出现“塌方式腐败”“整体性沦陷”就不难理解了。
  2.重面子的人情社会的羁绊。虽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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