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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权力与乡村治权的区别和联系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 日期:2018-11-21 18:02:36
  国家基础权力是从西欧国家成长的经验中提炼出来的概念,乡村治权是对中国乡村治理经验的抽象和理论化的结果。两种不同经验、不同性质的权力类型同时出现在中国现代国家建设中,其必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从区别来讲,就组织体系而言,基础权力依托的是职能部门的垂直体系,乡村治权依托的是乡村组织体系;就权力性质而言,基础权力是法定的、专业化的部门行政权力,乡村治权则是非专业性的、非法定的党委政府的权威性权力,它是通过党委政府权威配置资源形成的一种权力;就治理事务而言,基础权力针对的是专门性业务工作,乡村治权面对的则是职能部门无法解决的、剩余的治理事务和问题。
  二者的联系,一是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时需要乡村组织给予配合,包括人力、物力及权威等方面的支持。二是乡村组织在推动工作过程中需要调动和整合职能部门的职权、资源和专业人员,被乡村两级组织调动起来的这些资源是乡村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职能部门越是配合乡村组织的工作,乡村治权就越强大。三是基础权力和乡村治权是基层治理能力的核心组成要素,二者越是强大,越是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基层治理能力就越强。
  (摘自《湖湘论坛》2018年第5期,杨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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