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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监察”抑或“对事监察”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 日期:2018-03-01 10:20:17
  “对人监察”与“对事监察”是监察权对象指向的两层维度,前者是指监察权的对象仅为国家公职人员,无权对其他国家公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与干预,表现为“权”对“人”的逻辑关系;后者表示监察权的对象为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表现为“权”对“权”的逻辑关系,但对“权”进行监察的监察权仅具有事实上的对“权”监督制约效果,无权做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约束性决定。
  面对一个权力集中、权力关键的国家机关,其权力赋予的幅度、范围应该极其谨慎。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监察制度之所以能够成功,主要在于其与本国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契合。而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未尽完善,民众的法治意识普遍较低,遵行法治轨道解决纠纷普遍性意识与规则还未形成,除治理腐败与规范权力运行之外,同样需要考量权力干预的风险以及监察制度的本国生长土壤。因而,基于我们党和国家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目的是建立专门反腐败机构,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应以“对人监察”为主体职能,结合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及历史经验,要谨慎将监察权的权力触角伸及其他公权力运行的范畴内。
  (摘自《时代法学》2018年第1期,周乐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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