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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适用赦免制度应慎之又慎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领导科学 日期:2013-03-18 17:06:51

  不管我国在反腐败过程中遇到怎样的困难,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以及执政纲领决定了不可能策略性地选择赦免制度,因为这样做不仅会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会使执政党的反腐成果大打折扣。

  能否有条件地使用赦免制度,的确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如果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者对我国现有的刑法进行策略性的修改,规定在某个时期内犯罪分子主动交代罪行,或者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回贪污贿赂所得,挽回国家损失,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样的制度是可以考虑的。如果制定赦免条款,换取某些腐败分子积极或被动的配合,从而减少查处的难度,有效降低司法成本,这样的制度是值得推广的。
  在是否应该赦免这个问题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我国刑法的有关条款做出立法解释,为我国今后反腐败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反腐问题上,法律是唯一的标准。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任何反腐败机关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外开恩。在反腐问题上,既要坚持“效果论”——重视反腐败的实际效果,又要反对“目的论”——为达到反腐目的不择手段。反腐败首先要反对个人的腐败,同时也要反对体制性腐败。反腐败工作要真正取信于民,必须首先修改现行法律,以法律的修改寻求共识,以法律的完善凝聚共识。
  (摘自《同舟共进》2013年第2期,乔新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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