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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传统法治和现代法治价值的互补研究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雷 霄 日期:2013-02-28 15:22:06
  在我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传统社会阶级统治的王朝更迭不断,而每个朝代所秉持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却是一脉相承的。我国现在已经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中国社会传统的法治价值观至今仍影响和制约着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进程。因此,正确地理解传统法治和现代法治,并对两者有效地加以区分,互补得失,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传统法治价值的历史内涵
  中国传统法治价值观自其产生、发展到成熟、完善,经历了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从最初的氏族社会中朴素的道德观念,到奴隶社会“以礼为核心,以法为外衣”的中国最初的法律体系,再到封建社会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对接和融合。总体来说,中国传统的法治价值观在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后,其成熟化的内容可以集中概括为以“尊尊”、“亲亲”为核心的儒家伦理道德价值体系。其中,“尊尊”代表了“忠”,即“君为臣纲”,应用于封建国家的政治统治领域;“亲亲”代表着“孝”,即“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成为封建婚姻、家庭关系的最高准则。由此发展而来的这两种观念,成为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基本内容,也是我国传统法治价值观念的最高价值标准,其内在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精神和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以“礼”和“伦理道德”为核心价值。从我国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中国传统的法律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是为了维护阶级社会所谓的尊卑有别的“礼”而存在的。最早源于氏族社会的“礼”在儒家思想的改造和发扬下,形成了更加符合我国统治阶级管理国家需求的儒家伦理道德思想,并在其后发展成为我国传统的法治价值观的核心思想。
  二是传统法治理念具有极强的阶级属性。在我国传统的法治价值观中,最能反映其阶级属性的一句话即“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由此我们可见,与当今法治所倡导的“法治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理念不同,中国传统的法治价值观非常强调国家中统治阶级和普通民众间的不平等性。
  三是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性作用明显。在我国传统的社会中,在将“礼”和“伦理道德”作为核心价值思想观念的指导下,统治阶级所制定的种种法律制度、具体措施和条文规定,其实质都是为了维护这一核心价值而存在的工具。传统的法治自身很难在实质层面体现出当今法治所要求的“正义、公平”的价值诉求,所有的一切都要以传统的伦理道德为标准,法律也不过是以一种官方的形式来为伦理道德做的一番注解,且运用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伦理道德的存在,并使其不断地为统治阶级服务。
  四是传统法治价值中对和谐的不断追求。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重视的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和谐气氛,统治阶级也始终以“和”作为社会治理的目标,并且这种价值追求也充分体现在我国传统的法治价值观中,所追求的是一种朴素的自然主义精神,其既包括了对自然和谐的追求,也包括了对社会人际和谐的追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传统法治价值观中追求的和谐在某些方面与我们现代社会所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有共通之处,但在其所追求的最终目的上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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