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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干部实绩公示制度的若干思考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李鸿贵
日期:2012-12-14 09:38:29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推行干部实绩公示制度,把干部的工作实绩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实绩公示制度对于激励领导干部积极履职尽责,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实践来看,实绩公示制还需要进一步加以健全和完善。
实绩公示对象要突出重点。当前,不少地方实绩公示已经正常化、制度化,但是做法不一。从实绩公示实施的主体看,有的是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实施,有的是本地、本部门党委实施;从实绩公示运用的时段看,有的是在对本部门(单位)干部年度考核时运用,有的是在党委组织部门对干部进行考察时运用,有的是在干部任前公示时运用;从实绩公示适用的具体对象上看,有的是对领导班子进行实绩公示,有的是对部分或全体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实绩公示,有的是对拟提拔对象进行实绩公示;从实绩公示产生的实际效果看,如果实绩公示没有突出重点对象,不能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也就难以充分发挥实绩公示的作用。
因此,实绩公示应当区分不同的群体和个人,做到重点突出。在运用时段上,干部考察时必须进行实绩公示;在适用的具体对象上,对拟提拔对象,特别是对拟提拔为党政正职的干部必须进行实绩公示。这是因为实绩公示有利于组织(人事)部门对考察对象的实绩进行比较和鉴别。干部任前公示增加实绩的内容,有利于群众更加全面了解公示对象的情况。由于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重要性,对拟提任为党政正职的干部进行实绩公示,有利于群众了解其工作经历、工作能力,从而进一步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实绩公示内容要准确简洁。实绩公示的内容应当客观准确,实事求是,要真实反映公示对象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业绩,摒弃空话套话。要准确区分集体政绩与个人实绩,准确界定个人在工作实绩中所做的具体工作和发挥的作用,既不能出现张冠李戴现象,也不能出现一个人独揽集体政绩或多人共享一项工作实绩的情况。实绩公示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要突出实绩,这就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能把实绩公示内容与述职报告、工作总结等同。有的地方要求把个人近年来思想、工作、学习和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都作为实绩公示的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实绩的成分,显得主次不分、重点不明。二是不能把实绩公示的内容与干部考察材料等同。有的地方实绩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各方面及特长、缺点和不足等,类似于干部考察材料。实绩只是考察材料中的一项内容,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三是要对实绩公示的篇幅和时间跨度进行严格限制。实绩公示内容如果篇幅过长,很容易影响公示的效果,一方面如果公示内容面面俱到、重点不明,群众就不愿意花费过多的时间去读;另一方面由于内容过于琐碎,群众难以准确了解干部的主要工作成绩。因此,不仅要对实绩公示的篇幅进行限制,而且要在格式上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地方要求以列举的方法列出数项工作实绩,同时要求列出存在的不足。这样篇幅比较简短,实际效果就比较好。实绩公示内容的时间跨度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领导班子换届时,就要对任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公示;进行年度考核时,就要对当年的工作实绩进行公示;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时,一般要对其最近三年的工作实绩进行公示。
实绩公示程序要严格规范。简化的实绩公示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