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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官德立法重建权力伦理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领导科学 日期:2012-11-19 15:38:43
  官德作为规范权力行使的职业道德,对社会道德有直接的导向性作用,能够引领社会道德发展方向。考察中国社会今日道德之溃败,官德不彰,其底线不断降低是首因。
  目前来看,要想匡正官德,按照行政伦理的要求去管理和服务社会,需建立“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的惩防体系。其中,官德制度的建设起着决定性作用。美国1978年出台了《从政道德法》,对上至总统下至最低一级公务员的行为,在道德上都做了详细规定和限制。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设立联邦道德规范办公室;第二,规定了行政官员的任后操守问题——即所谓“旋转门”限制,规定对高级行政官员离职后实施一年冷冻期,禁止他们以公司顾问或职员名义同其服务过的政府部门进行商务谈判,并禁止其在离开政府一年内为任何事由游说其前任机构;第三,所有总统提名的高级官员的额外收入不得超过其正式收入的15%,行政部门中的几千名高级官员必须申报财产;第四,设立独立检察官制度,专司调查、检控高级行政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
  从政道德立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预防性规定多于惩罚性规定。也就是说,从政道德立法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对违法者的处罚,不在于抓住多少腐败犯罪分子,而在于树规矩、明戒律,使监督对象懂得并遵守这些规矩,不去触犯戒律。中国的国情当然与美国不完全相同,但权力可能引起的贪婪和腐败是一样的。因此,中国应该借鉴其立法经验,加快官德立法进程。唯有重建权力伦理,才能扭转日益溃败的社会道德。
  (摘自2012年10月9日《中国青年报》,邓聿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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