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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是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解的“剩余”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领导科学 日期:2012-07-11 09:29:08

  在过去和当前相当长一段时期里,一些地方出现社会管理“标签化”趋势,将原来开展的各项工作装入社会管理的大筐,“新瓶装旧酒”,实则并未创新。也有一些地方出现社会管理“经营化”倾向,片面地认为市场机制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法宝。还有地方存在社会管理“行政化”苗头,政府将一些本属于社会自身的事务纳入行政管理的范畴,阻碍了社会自我调解和发展的活力。出现这些问题,说到底是对“社会管理管什么”的基本问题认识不到位。
  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管理是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解的“剩余”,即当人们不能完全用政府公权力或者商品经济机制协调事务时,就应当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在社会管理的实践中,我们必须把握好这一“剩余法则”,关注如下要点。一是关怀的现实性。社会管理应区别于纯粹的政治问题或者社会理论,理应关注实际生产生活中的命题。二是价值的自主性。社会管理以社会自主为特征,而不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或形式公平的状态。三是内容的多元性。社会管理的实现方式可以是政府引导和强制,也可以通过经济手段进行激励,还表现为公民社会自律。四是领域的社会性。专门针对社会组织内外管理的工作都可以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社会管理通常关注独特的政策工具和手段,并对社会公益和人民福祉产生实质影响。
  (摘自2012年6月4日《学习时报》,胡颖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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