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性治理:善治的一个重要向度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共治理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善治(good governance)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追求。那么,到底什么是善治呢?如何评价一国的公共治理状况呢?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和国内外许多学者,都根据自己的认识提出了各不相同但实质内容又大同小异的标准体系。 包容性治理是指各种利益相关者能参与、影响治理主体结构和决策过程,公平分享政策结果、治理收益和社会资源,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能得到尊重和保障的公共治理。换言之,公共治理的包容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治理结构的包容性。公共治理的包容性首先体现为治理主体资格的代表性和包容性。在极端的排斥性治理中,治理决策权力成为一小撮人甚至某一个人的特权,他们垄断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拒斥或否认其他利益相关者或其代表加入。与此相反,富有包容性的治理主体结构则力图包括各种肤色、种族、性别、社会经济状况的人口,反映和代表受到群体决策影响的各种利益相关者。 第二,治理程序的包容性。为了确保公共治理的包容性,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应该实行博采众议式的管理(inclusive management)。首先,我们应该采取较为科学的、全面的社会调查方法,譬如民意调查、焦点群体深度访谈、公民(代表)大会、听证会等方法,获取公共治理决策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其次,应该建立起开放的决策会议文化,不要闭门决策,而应通过各种渠道传递会议信息,并帮助人们理解会议精神;再次,在治理决策实行过程中,应鼓励公民参与、采集社会反应信息并及时反馈到决策层,可以在必要时采取追踪决策;最后,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种畅通的、便利的公民参与和民意表达渠道。 第四,包容性治理特别关注弱势利益相关者,如妇女、儿童、少数民族、受灾者、贫困者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平衡公共治理中强势利益相关者和弱势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除了在治理成员组成上特别安排那些因为历史或现实原因代表不足的群体代表以外,还包括设计各种便利措施帮助弱势利益相关者参政议政,尤其是在知识、资源、能力等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