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决制需要探讨的系列关系和对策
票决制作为推进党内民主,理顺党内权力运行机制的制度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避免了在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等决策上的失误,但也需要正确处理影响其深层次推进的系列关系,积极探索完善进一步推行的制度机制。 一、重点对象与扩大范围的关系。一般而言,各级党委在讨论研究重要工作、重大事项时都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确保决策科学有效,但是,从各地的实践来看,票决还主要集中在对重要干部任免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任免的票决上,具体来说就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任免上,一般都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在此基础上,有的地方还进一步拓宽票决对象的范围,不仅包括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还包括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群众团体正职以及党委主要部门副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但从进一步扩大民主的角度来讲,横向还应进一步拓展适用范围,将一些政府直属单位的正职和政府综合性部门的副职纳入票决范围。除此之外,还要将关系国计民生的其他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相关事项纳入票决范围,并坚持做到正常化、经常化和制度化。 二、票决实体和票决程序的关系。票决的程序公正与否关系票决的实体公平。从票决的实体内容来讲,作为一把手,因其对一个地方的发展负有重要责任,其对重要干部的提名权必须予以保证,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把手可以“一权独大”,甚至可以想方设法通过自己的地位和影响力来寻求“没有意外发生”的结果,究其根本原因,除了一把手的民主意识缺乏,家长制作风根深蒂固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票决的程序还不够公正,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比如说目前对何时票决、票决什么、怎样票决并无详细的操作规程,因此很多时候参加票决的全委会成员对时间安排、内容要求、工作程序、拟推荐岗位及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干部人选的具体要求等情况的了解仅限于被临时告知或现场获知,致使许多票决成员填写推荐票时缺乏充分的比较和思考,有时候还会因一次票决的人数过多,即使组织部门提供了人选的详细情况,因时间关系参与投票者还是来不及仔细考虑就匆匆选择。 三、等额票决和差额票决的关系。票决中既有等额票决,也有差额票决。但在具体实践中,差额票决并没有完全执行到位,尤其是对各级党委核心领导层比较中意的人选,基本上还是实行常委会等额票决,很少专门召开全委会进行差额票决。同时就等额票决而言,现在任用干部仍然是遵循组织部门提方案,再由书记、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工作的常委等五人小组讨论,最后提交常委会票决的自上而下的程序。实际上,只要五人小组通过了,常委会上一般都会通过,很少有人投反对票,就是有人投反对票也不重要。以市县两级的票决为例,一般县(市、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常有9~11人组成,五人小组成员数占其将近半数,因此五人小组通过的在常委会上不可能通不过,但从竞争择优的角度来讲,实行差额票决,特别是实行全委会差额票决应当是必然趋势。 四、单项突破和整体配套的关系。实践中,票决制的推进往往缺乏一整套具体完备的党委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干部人事制度以及相应的实用技术手段与之相配套。比如,在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