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权力制约机制的构想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苏咏喜
日期:2010-08-27 08:56:28
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运行机制,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探索权力制约平衡及其运行机制的经验总结和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从现实来看,与权力的协调问题相比,权力的制约问题显得更为突出。本文主要对权力的制约问题作一探讨。
一、在党内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机制
在党的系统内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首先要设计一个理想的制度: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为主行使决策权;由各级党委和纪委分别行使执行权和监督权,并分别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由于我国现行的党内体制的基本框架正是由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和纪委组成,所以,建立新模式不需要对基本框架进行根本调整。但为了确保权力制约有效,必须对现行的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和纪委之间的关系作出必要的调整。一个调整方案就是,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进一步从制度上保证党的代表大会对决策权的行使。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委可行使一定的日常决策权,但不再全权代表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和纪委之间不再保留现有的、明确的领导关系,仅分别为主行使执行权和监督权。为了强化党的代表大会的职能,党的代表大会应常设主席一名,而现有的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格局保持不变。党的代表大会应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党委和纪委都要分别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为了落实这种监督,党的代表大会内部可以组建两个专门的委员会,分别监督党委和纪委,特别是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日常的监督权,并向党的代表大会提出具体的监督建议。为了防止决策权过大,党的代表大会实行集体领导,主席只有召集会议的权力。
二、在行政系统内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机制
第一,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总体划分及其运行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分的设想,由行政首长、各职能部门首长及政府内的决策咨询机构组成决策部门,主要承担宏观调控职能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宏观管理工作。对于需要直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大量执行性事务,按照决策与执行分开的原则,在详细、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每个关联的部门设立相应的执行部门,交由它们去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只充当决策者或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委托人,而不充当具体的生产者。监督部门直接隶属于上级行政首长,对上级行政首长负责,其职责是对决策部门和执行部门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决策部门和执行部门的监督。决策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合法、合理的决策,使之符合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决策部门要作出合法、合理的决策,必须考虑执行部门的建议。决策、执行和监督三部门的首长分别向政府的行政首长负责。明确决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之间的关系,决策的制定者对决策的正确与否承担责任,执行者只对执行负责,对因政策失误造成的执行错误不承担责任。
第二,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开的方式。决策权与执行权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分开。一种是在部与部之间进行,有的部负责决策,有的部负责执行,有的部负责监督。将现有的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机构、政府各部门内部的监督机构、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进行整合,组建一个专门的监督委员会,该监督委员会隶属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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