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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书写为政”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陆其国 日期:2009-12-28 15:24:33

    明代李清所著《三垣笔记》中记载着一则书手的故事。李清在朝中为官时,有一天看见一个书手捧着一叠档案簿册去盖印,以便归档。他问书手,这都是些什么档案?书手回答,是送交翰林院为日后编纂“实录”所用的刑部档案资料。李清顺手拿起几份档案翻阅了一下,顿时大吃一惊!原来他发现档案里有一些他曾经看过的内容竟然遭到了“去取”——删改。于是,李清便问书手,是谁删改了档案中的这些内容?这位书手道,是自己在抄写时作了改动。李清不由责备书手说,你好糊涂啊,如果你把一些不该归档的内容误收录进去那倒没什么,但是删改后遗漏了不应该遗漏的档案内容却是不应该的呀!
    鉴于这一教训,自此以后,李清规定,今后书手凡抄送档案,必须先让他过目,经他签字认可后方可送翰林院盖印,然后归档。李清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防范书手对档案的擅自“去取”。
    但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不久以后,他本人竟遭到贬谪。离任前,李清不由忧从中来,他想到自己这一离任,书手抄送的档案没有了他的监督检查,恐怕又会“书手为政”。李清以为只要他在职,就可以杜绝“书手为政”的弊病,而没有意识到根子其实是制度缺失。而且,即使有了制度,如果没有措施保证制度的实行,“书手为政”依然会难以受到问责。
   (原载《领导科学》2009年2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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