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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治理“为官不为”须消除“告状之忧”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邱炜煌 日期:2018-01-31 18:48:42
心,提个醒;对萌芽式问题要谈话批评,让其注意;对苗头性问题要诫勉谈话,令其改正;对笼统性问题则要函询警示,发黄牌警告等。运用“第一种形态”要严肃认真,体现从严治党要求,严肃问责,触及灵魂,不能走过场。第一,严格适用对象。就被告状者自身问题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所反映的问题事实不清,难以认定;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且有关组织和部门已做过恰当处理;在党的十八大以前发生的问题,虽事实清楚,但情节一般,在当时具有普遍性,而且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做过批评或自我批评。第二,把握执纪定力。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不能脱离历史条件,对照现在的条文处理过去的案件;不能用“马后炮”思维,苛求特殊背景下的应急之举;不能走“严打”老路,脱离纪律条文从重从快;不能受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的干扰和制约,尤其不能让“刺头”牵着鼻子走。第三,考虑社会效果。执纪是严肃的,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执纪又是有温度的,应该与民意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对待告状既要重视,该问责认真问责,该查处严肃查处,同时又要运用智慧,精准运用执纪“四种形态”,尤其要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最大限度地爱惜党员干部,不可动辄处分、免职,实现严格管理干部与关心爱护干部的有机统一。为此,要相信和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广泛听取意见,考虑民意,把握导向,实事求是,综合研判。倘若为息事宁人纵容“恶告状”行为,小题大做,从重处理,导致群众不满、班子遗憾、当事人委屈,而只有恶意告状者幸灾乐祸,那才真值得好好反思。对一些事实不清、难以定性的告状行为,不妨先冷处理,听听各方的反映,尤其是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既严格要求被告状的干部,又旗帜鲜明地反对捕风捉影、造谣生事。如果迁就、纵容个别人“光脚不怕穿鞋的”行为,就可能产生正不压邪的“破窗效应”,诱发更多的造谣诬告现象。对别有用心的告状行为,要有一定的政治敏锐性。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做事越多,失误的概率也越大,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必定得罪人。因此,不可孤立、静止地看问题,既要严格执纪,又要考虑社会效果,防止有人利用干部工作中的错误、过失做文章,干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报复敢抓敢管的干部,谋求不可告人的目的,破坏良好的政治生态。现在基层工作任务重、矛盾多、压力大,上面的一些要求和规定有时需要变通执行,这就难免使当事人授人以柄,对此也应引起重视。
  量才录用干部,起用有错即改的担当者。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区,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社会矛盾不断增多,时代呼唤更多的开拓者。一要树立正确用人导向。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任用“好干部”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尤其要重视任用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同志。二要公正对待有过错的干部。用人所长,避人所短,不能因为干部有轻微违纪问题或告状人“死磕”而将其打入“冷宫”。三要避免简单以票取人。在推荐干部和班子考核的民主测评环节,要科学看待“群众公认”,理性分析反对票,防止以“票面公认”代替“群众公认”。要辩证看待优秀票和反对票,优秀率百分百的也许就是“好好先生”,有一些反对票也许正说明该干部坚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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