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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一桩“民告官”案件引发的教训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蔡恩泽
日期:2012-07-09 12:43:26
无。经过一番商量,我俩决定委托乡司法助理出庭应诉,并请了县里一位律师作辩护。 一审判决很快就出来了,判决我乡政府将非法收取的治安管理费全额退还给原告,并赔偿其市场损失费5000元人民币。这一结果我们非常满意,但原告不服,认为法院有意偏袒被告,于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时,中院要求我乡乡长出庭,不得委托别人,可乡长以各种借口回避,不愿出庭,后在中院强烈要求之下,只好硬着头皮前去应诉。开庭那天,我坐在旁听席上,看到乡长站在被告席上,像热锅上的蚂蚁,我的心里也很不是滋味。因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审当庭判决我乡政府赔偿原告10万元人民币。 这真是如雷轰顶。兴师动众设卡收费,辛辛苦苦熬了七天七夜也不过收了8万多元的治安管理费,全赔给这一家客商了,真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乡长和我十分懊丧。几天之后,市里在我乡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辅导讲座,还拿此案作典型解剖,乡长和我坐在主席台上脸红一阵白一阵。 后来静心反思一番,其中的教训确实是深刻的。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点。 首先,要克服“官本位”思想。行政案件俗称“民告官”,过去被老百姓视为畏途。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形成了一种“官贵民贱”的社会心理,所谓“宁可冤屈死,不可民告官”。这种观念延续已久,“官本位”思想很难被清除。但随着社会的进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公民的维权意识日益高涨,运用法律武器与“官府”抗争的风气日盛。群众不甘屈辱,要活得有尊严,于是“民告官”案件逐年增多。在此情势下,政府领导若还抱着“官本位”的陈腐观念,就不识时务了。在本案中,一开始,由于我们有“官本位”的思想,不是花气力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是把工作重心放在不让法院受理案件上,运用政府资源优势搞“灰色公关”,在法院内部寻求代理人,欺负外地原告人生地疏,企图搞庭外和解。因为怕失“体面”,又不愿意出庭应诉,东躲西藏。于是处处被动,结果被重判,得不偿失。因此,政府领导者要克服怕当被告、怕出庭、怕败诉的思想,勇敢地面对官司,敢做敢当,即使真的错了,输了官司,也要“悲壮”一点,长点见识,吸取教训,以后依法行政。 其次,要按市场规律办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在市场活动中的地位日渐提高。这就要求政府领导一定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不逆市场潮流而动。比如我乡动用联防大队收取治安管理费,就是用政府的强制行为干预市场,是变相收“保护费”,类似于过去官府衙门的做法,是明显违法的,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外地客商来我乡做生意,参与价格竞争,其实是活跃市场,市场自有其游戏规则,不需要政府随意干预。而我乡想在客商身上“揩油”,用收取治安管理费的方式来增加财政收入,犯的是低级的行政错误。其实,在当时,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名正言顺地收取一定的农林特产税,对跑运输的车老板收取运输管理费,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就不会有后来的官司缠身了。 再次,行政权力必须服从于法律。行政诉讼让“民告官”有了一个合法的途径。同时,也让行政部门和其工作人员懂得行政权力必须服从于法律,要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