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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对权力的制约应“再走一步”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高永祥 日期:2011-01-02 12:16:41
主体不明确而导致的“无人问责”和“无法问责”的问题,而且要解决由于问责主体不问责而导致的“有责不问”的问题。

  我们所期待的问责制,绝不是突发之“问”、被动之“问”,也不是没有法定指向的“问”。这种“问”,是把“这个责任由谁问”公之于众,让“问责主体不问责”法网难逃。这种制度的文本叙述,当然需要仔细斟酌,但其立法思想应该体现为:问责者“不敢不问”,否则便“得不偿失”,并且“无一幸免”。

  建立问责制度,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是要解决“问责主体不问责”问题。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探讨一下为什么“白宫书记”张治安被央视曝光之后无人“问责”。

  事实表明,央视的新闻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此情况下,应该“问责”张治安的理所当然是纪委监察部门。张治安是颍泉区委书记,按时下的干部管理惯例,区纪委、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反贪局、区法院等执纪执法部门的一把手都是张治安的下属,因此,这些单位和部门都不具备查处张治安的条件。那么,“问责”张治安的主体只能是阜阳市纪委以及市检察机关。

  然而,这两个问责主体都不问责。是不是问责主体对张治安的违纪行为一无所知?中央电视台面向全国的新闻调查,千万网民的群情激愤,难道阜阳的纪委、检察院干部都不上网、都不看电视?何况在此之前,举报人李国福多次到北京举报张治安违法占用耕地、修建豪华办公楼等问题,并向相关领导和执纪执法部门寄发了大量的举报信件,央视的介入就是因为接到举报。作为问责主体的阜阳市纪委和检察院就没有收到举报人寄来或是上级转来的举报信件?如果阜阳市纪委真的对此一无所知,那么,这个问责主体就不是“问不问责”的问题,其作为党的纪律检察机关,竟然如此失察,还有必要存在吗?

  其实,“一无所知”是不可能的。阜阳市纪委、市检察院对“白宫书记”的违纪行为可能比谁都清楚,但为什么就不“问”呢?或是“问”了也“问”不出问题?这里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市纪委、市检察院被张治安“摆平”了,“被问者”与“问责者”已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根本不想“问”。即使“问”,也是掩人耳目,做做样子。二是有人打了招呼,市纪委、市检察院不便查处。而有能力打此“招呼”的人,无疑是能“管住”市纪委书记、市检察长的人。这类角色就多了。在此情况下,如果能够“管住”市纪委书记、市检察长的任何一个上级领导成了张治安的“政治靠山”,那么市纪委书记、市检察长当然得做“顺水人情”。他们不查处张治安,不仅无人追究,还有可能得到好处,比如被提拔重用、获得当事人的“回报”等,碰上有“黑道”背景的,不查处,自己的身家性命还会少些忧虑,说不准还会受到“黑道”的保护。总之,问责主体有一千个理由与被问者“和谐相处”。

  问题既然如此复杂,那么“问责主体不问责”的问题,还有希望解决吗?

  答案是肯定的:有!就看最高层有没有决心!

  引发“白宫书记”最终落马的导火索,是刊发在《中国青年报》2008年4月22日的《阜阳“白宫”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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