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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公众信任度的三个关键词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领导科学 日期:2012-07-11 09:35:37

  在我国,公权力的运行在总体上符合法治与民主精神,但其长期以来一直游走于“法无授权”和“法无禁止”之间的“空白地带”也是不容回避的事实。公权力扩张本性带来的效应,迫使我们重新考量公权力的适用范围。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但有人认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是“画地为牢”,会禁锢政府的开放思想与创造精神,从而影响地方的发展。
  一般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主体是公民,内容是权利,相对方是权力。因此,“法无禁止即可为”主要适用于私法领域。那么,公权力是否也能“法无禁止即可为”?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从公权力的天性看,公权力有任意扩张和侵略私权的天性,权力的范围与限度是明显小于权利的,此所谓“制约权力以保障权利”。所以,不能将用于保障权利的“法不禁止即可为”错误地用于对权力的界定上。其次,从公权力的来源看,公权力源于私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只能为了权利而约束权力,而不能为了权力而约束权利。改革就是变法,在法律未修订前,公权力不能突破现有授权。解放思想不是抛弃法律,而是要依法定程序修改和完善法律。因此,解放思想、改革开放与“法无授权即禁止”并不矛盾,反而是相辅相成的。通过法律授权,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获得了积极的制度支持和秩序保障;通过“法无授权即禁止”,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避免了公权力的恣意干预。
  [摘自《人民论坛》2012年5月(中),汪习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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