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财产申报的制度化建设与启示
意大利法学家贝肯尼亚有句名言:“预防犯罪比惩治更高明,所有腐败犯罪的人,他在腐败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自己会不会被发现,而不是会不会被惩处。”基于“预防为本”的思路,官员财产申报对于肃贪反腐的作用,正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早在1766年,瑞典官员均被要求“晒财产”——不论是一般官员还是首相,其家庭财产均须申报、登记和公布,公民有权随时查看各级官员的纳税清单。经过24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这一制度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实行的反腐利器,有着“终端反腐”和“阳光法案”之美称。 中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出现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提交审议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作出说明时提出:“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须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构建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一个政策框架,出台了官员收入申报的初步规范。1996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中纪委关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若干问题的答复》,进一步明确了一些具体的制度规范。1997年1月公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本人、配偶及子女在房产、出国、婚丧喜庆、经营企业、违法犯罪等方面重大事项的情况,其中的一些重大事项与官员财产状况有关。2000年12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2001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该规定比1997年的规定在报告事项范围上更为详尽。2007年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官方表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部一直在研究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在适当时候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2010年3月6日,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对媒体表示,官员财产申报具体制度已经从论证进入了实际制定阶段,今年有希望能够落实。为确保官员财产申报有效实施而不是走过场,根据一些先行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社会政治现状与行政改革实践,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需要特别关注以下问题。 一、制定财产申报法,明确规定财产申报的主体、内容与种类 综观各国财产申报制度,相关法律的制定是申报制度建设最为根本的一项工作。1766年,瑞典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财产公示规则。1883年,英国通过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1978年,美国通过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又修订为《道德改革法》,明确规定行政、司法、立法部门的官员,必须公开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财产状况,并按规定程序提交财产状况的书面报告。在韩国,1981年全斗焕政权就制定了《公职人员伦理法》,首次出台公职人员财产登记政策。1993年5月,韩国金泳三政权通过了《公职人员伦理法》修正案,进一步为财产申报制度等反腐败政策奠定了法律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