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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任期制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构建困境及其化解机制/吴杰华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吴杰华 日期:2021-03-12 09:16:03
受到多方因素影响,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从追责时效上看,终身责任追究意味着相关责任的追究延伸到追责对象的生命终点,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不同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都进行了限定,这就必然造成追责程序适用上的冲突。在追责对象的事后救济上也缺乏明确规定,导致被追责的领导干部后续复出、调任、提拔无法可依,造成异地复出、“带病提拔”等现象,而一些被过度追责的领导干部也无法通过制度化的渠道进行申诉,降低了追责制度的实际力度和公平性。
  (五)追责形式不明确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形式可以分为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纪律责任三方面,不同的责任形式对应着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政治责任的担责方式包括弹劾、罢免、质询、调查、监察、引咎辞职等;法律责任的担责方式较为多样,既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行政担责方式,也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纪律责任的担责方式主要指依据党内规范性文件做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在具体追责过程中,这三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由于不同担责方式的惩戒力度、适用条件、追诉时效不尽相同,需要明确各自的特性和彼此之间的共性,尤其是对某一特定决策进行责任追究时,更应该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力求达到最佳追责效果。
  
  三、任期制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困境的化解机制
  
  本着权责一致、责任法定、程序公开透明、合理救济的原则,需要从完善立法机制、程序机制、纠错救济机制以及建立制度化的重大决策机制等方面着手,化解任期制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构建困境。
  (一)构建协调统一的立法机制
  构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不少相关法律规范,但尚未形成统一协调的制度体系,存在若干法律盲点甚至彼此冲突的现象,需要进行进一步整合规范。一方面,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重大决策的标准、追责主体、对象、担责形式等问题。考虑我国各地的具体差异,可以通过概括加列举并配合兜底条款的形式确立全国标准,各地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可以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的适用标准。另一方面,要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转化,尤其要实现追责时效与诉讼时效的一致性。可以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责任追究不受刑事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的年限限制,制定终身追责的司法保障制度。
  (二)完善衔接有效的程序机制
  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程序机制是发挥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效能的关键,包括了责任追究的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监督等多个环节。追责程序的启动要以明确重大决策责任的划分为前提,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决策责任归属尤其是跨任期的责任归属进行界定,同时也要区分导致决策失误的具体原因,为最终的责任认定奠定基础。在调查取证阶段,要严格按照规定组成调查机关,确保相关调查人员遵守回避原则,与被调查对象无利害关系,在掌握翔实资料、组成完整证据链的基础上,做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根据处理决定性质的不同,分别由党组织、人大、政府机关及司法机关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开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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