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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中期

法治反腐中公民品德诉求:意识体认与心理剖视/高家伟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高家伟 日期:2017-08-01 18:33:59
  【摘  要】在新形势下,整合社会权力进行“开门反腐”所展露的成效有目共睹,积极发挥公民参与反腐的优势必须受到重视。而公民在参与前、参与后都面临着不同的顾虑,特别是在参与前,公民可能会出现不想参与、不能参与、不敢参与等多种组合的心理抵牾。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囿于公民的参政品德素养。探析公民参与反腐之素养不足,对社会廉洁度与公民容忍度进行建模分析,旨在为公民参与反腐的价值做论析,并期冀擢权利素养、正民社之风、解参政之忧。
  【关 键 词】法治反腐;公民参与;品德诉求;廉洁文化
  【作者简介】高家伟(1992— ),男,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7)20-0008-04
 
  2015年,墨西哥将普通公民在反腐问题上有责任义务写入宪法。[1]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在参与反腐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但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参与”本身的义务,更没有设计违反义务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诚然,公民参与要以选举代议制民主为基础和条件,但并不是没有选举民主就完全不能实行参与式民主。[2]政府开门让公民参与决策和治理有助于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制度高效合理。近年,政府认真对待公民参与反腐工作成为了公民参与政治并取得成效的坚强后盾。本文以意识品德、心理品德、文化品德三点为主线逐层探析公民参与反腐之素养不足,以期擢权利素养、正民社之风、解参政之忧。
  一、公民参与反腐品德之意识体认:为什么选择消极对待
  (一)公民参与意识是防腐遏贪之重要保障
  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的核心是公民权,公民权意识的唯一合法尺度在于公民对自身利益边界的衡量。历来为众多学者所引用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验证了其有自身弊端的权力不合自我单行监督的自洽性。将国家的权力反腐与民众的权利反腐统归于制度反腐之中,规设于法治秩序之中[3],继而寻求异体协同监督成为必然。公民既扮演腐败的推动者、受害者,也应当充分行使反腐参与权,积极履行作为腐败治理者的义务。在反腐败公私并行模式中,采取国家主导的基本格局,更要重视公民、社会的辅助效应。要知道,公民用来信奉和主张法的毅力,取决于为获得法而付出的辛劳和努力。[4]推动公民反腐参与有序化,有利于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利于严密监督权力的合理使用,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倡,各缔约国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参与预防和遏制腐败的行动中,提高公民对腐败的根源、演变、威胁等内容的意识体认。在我国,唤醒公民反腐参与意识是发展民主政治、惩防贪污腐化的坚强后盾。近年,不乏公民通过举报、信访等渠道曝光和检举揭发贪腐官员恶劣行径的事例。腐败内容的复杂和反腐工作的艰巨倒逼反腐主体比例的重构,应重视激活公民的反腐权利意识。
  公民是社会权力的最高主体,然而公民参与反腐的意识却始终处于弱化状态,究其原因与从古至今的“臣民意识”不无关系。嘴上自称为“公民”,潜意识里仍旧是听话的“臣民&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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