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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中期

腐败类型、腐败层级和反腐败省际分布/曾 明 李 闯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曾 明 李 闯 日期:2017-04-26 11:48:09
腐败类型、腐败层级和反腐败省际分布
——基于党的十八大以来被查处官员数据分析
 
  【摘  要】以2012年11月—2015年12月全国(港、澳、台除外)查处的科级及以上官员为样本,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官员腐败类型、腐败层级和反腐败省际分布状况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归纳出被查处官员的腐败特征。研究发现:除贿赂犯罪的共性外,不同级别官员的腐败类型存在明显的差异;不同省份查处的腐败数量、腐败类型也有明显差异。与过去的反腐数据相比,党的十八大后明显加大了对违规违纪的处理力度,体现了纪委在回归纪律监督职能的转变和维护党纪方面的成效。
  【关 键 词】腐败类型;腐败层级;反腐力度;纪律监督
  【作者简介】曾明(1972— ),男,南昌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廉政理论、公共财政;李闯(1988— ),男,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廉政理论。
  【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招标课题“高校反腐倡廉与廉政文化建设研究”(项目编号:ZD12);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财政转移支付均等化与社会稳定中的资源诅咒现象研究”(项目编号:13BGL120)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7)08-0055-04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学术界对于我国腐败特征的文献研究多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我国腐败的高发人群和未来腐败趋势的研究。公婷和刘启君均指出,目前我国腐败规模基本呈上升状态,但不同的是,公婷认为县处、厅局级干部是贿赂和巨额财产等腐败类型的高发人群[1],而刘启君对此并不赞成,相反,他指出,科级官员无论在腐败交易次数还是在交易金额方面均高于其他级别的官员,为腐败的高发人群。[2]二是对我国官员腐败类型和特征的研究。过勇从腐败类型和结构出发对当前我国腐败与反腐败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官员腐败的类型由贪污挪用向行贿受贿再向利益冲突转变,由个人腐败、单位腐败向集体腐败转变等。[3]辛向阳指出,当前我国腐败出现了由收钱收物的“硬腐败”发展为接受各种服务和期权的“软腐败”,以及由个人获利的“小腐败”上升为挥霍公款的“大腐败”等一些新特征。[4]
  这些研究基本都集中于对党的十八大以前被查处官员腐败特征的分析。党的十八大以后,无论在制度建设还是反腐广度和深度上,中央都有很大改进,而且强化了反腐败工作的信息公开工作,大量的腐败案件得以曝光。因此,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腐败官员的分析能够进一步了解中国官员腐败的现状,对于更好地分析腐败特征和预防腐败具有重要价值。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
  测量腐败非常困难,目前学术界主要采用客观测量和主观测量两种方法。客观测量就是通过分析各种被曝光和查办的腐败案件情况来揭示腐败的总体情况。它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查办腐败的力度和效果,从而反映出政府和社会反腐的实际努力程度。
  学术界对一个地区腐败程度的客观测量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直接用职务犯罪的立案数或查处数进行测量,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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