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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中期

形式理性视角下的人大选举提名制度研究/杨 杰 庞 鹏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杨 杰 庞 鹏 日期:2017-04-26 11:33:57
形式理性视角下的人大选举提名制度研究/杨 杰 庞 鹏
——以辽宁贿选案为例
 
  【摘  要】形式理性通过法律条文设计、具体情势应用、逻辑方法推导、程序融合等特征,体现出较高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选举法》等法律对人大选举提名制度做了具体规定。辽宁贿选案暴露出在人大提名制度中,存在党组织提名无规范、提名主持机构不中立、正式代表候选人未明确、代表候选人资格未要求诸多问题。人大选举提名制度应该迁移形式理性特征,在选举提名制度的细则性规定、选举主持机构的改革、代表提名比例的调整和救济机制的补充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 键 词】形式理性;选举;提名;代表候选人
  【作者简介】杨杰(1964— ),男,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庞鹏(1990— ),男,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权力规制。
  【中图分类号】D6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7)08-0052-03
 
  2016年9月曝光的辽宁贿选案,不仅涉及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等主要党委领导,而且牵扯了523名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和38名人大常委会委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是认为辽宁贿选案创下了两个“新中国史上的首次”。客观而言,辽宁贿选案是继2013年衡阳贿选案、2014年南充贿选案之后,在人大选举制度中出现的又一重大典型案件。虽然案件可能对制度本身的权威造成一定的消解与冲击,但还不足以引发所谓的“全面性宪法危机”。在对现实进行深刻拷问的同时,我们不妨理性思考:为何会有如此多的人大代表出现问题?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是否存在一定的不足?如何提名有能力、可履责的代表候选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毋庸置疑,为了吸取教训、避免重蹈覆辙,我们需要立足于制度的基本价值定位和政治方向,从形式理性的角度,推进人大选举提名制度的更新与完善。
  一、形式理性:法律制度完善的阶梯
  理性主义,最早源自柏拉图对理想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划分。在启蒙运动时期,自然法学派高举理性旗帜,在扫除封建阴霾、专制和神权的过程中逐步确立了西方近代法律制度和思想。在自然法学派者眼中,“法律不仅可以对抗无政府状态,而且也是专制主义的堡垒”[1]。正如霍布斯所说,“自然状态”是自私自利、富于攻击性的人们的“战争状态”,人民通过理性将自身的权利让渡给最高主权者,从而获得自由和安全。
  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实证主义研究方法更加强调探究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在此影响下,本体论哲学逐步向认识论哲学转变。形式理性的提出者马克斯?韦伯认为,形式理性的法律是促进资本主义社会不断进步的重要力量。正如他所说,“法律的一般理性化和系统化以及在法律程序中具体的可预见性是经济活动存在,尤其是资本主义活动存在的最重要的条件。没有法律的保障,这一切是不可想象的”[2]307。这在实践中直接促成了19世纪德国概念法学派的产生及欧洲的法典化运动。
  马克斯?韦伯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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