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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中期

我国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问题与对策/孙发锋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孙发锋 日期:2017-04-26 11:19:41
  一、我国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相对滞后,职能转移—承接过程不顺畅
  尽管我国政府在党的十八大后密集出台了许多政策文件,但有关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政策法规仍然不能满足实践探索的需要,特别是由于政策时滞性的存在,职能转移—承接过程的规范性仍有待提高。
  一是政府部门之间协调合作困难。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关多个部门(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来说更是如此),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许多职能部门(教育、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需要它们之间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但由于在我国政府体系中存在部门本位主义现象,导致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往往较为困难。尤其是在有关政策法规对部门之间的权责、权利和义务等缺乏详细规定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之间通力合作障碍重重。
  二是政府部门逃避责任、规避风险。有些政府部门认为,职能已经转移给社会组织了,政府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及必要的监管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成为某些政府部门逃避责任的“挡箭牌”,而且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过程中,为了规避责任风险,某些政府部门不惜设立烦琐的管理制度,不利于社会组织进行实践创新,也不利于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三是职能转移—承接的随意性导致改革回潮。政策法规的不健全可能使职能转移—承接具有不稳定性。例如,对于已经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政府部门往往又会以各种理由收回,而面对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社会组织没有任何办法。
  (二)社会组织承接能力薄弱,政府难以找到适宜的承接主体
  由于人才资源缺乏、筹资能力低下、内部治理制度不健全,我国社会组织处于弱小化状态。弱小化使社会组织在职能转移—承接过程中处于不对等地位,职能转移—承接事实上是体现政府意志的单向度行为。比如,在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目录时,一些政府部门不认真听取公众和社会组织的意见,且不随情势的发展及时动态调整转移职能事项目录,导致所确定的转移职能事项目录与社会组织的承接能力和公众的意愿相脱节。更为重要的是,弱小化使不少社会组织缺乏承接政府职能的资质,使政府难以找到适宜的承接主体。
  (三)职能转移—承接过程缺乏竞争,影响服务质量的提高
  政府转移的职能事项应该引入竞争机制,交给市场来评判。竞争机制的引入,可以使政府部门找到最优秀的承接主体,并让其提供物美价廉的服务。但现状却与这种要求相去甚远。一项调研显示,在职能转移—承接过程中的竞争程度很低,熟人关系和非制度化程序往往决定何种社会组织能够承接政府外移的职能。一些行政化社会组织利用其在政府系统内部的人脉资源,获得了承接政府剥离的职能的优先权。这说明一些社会组织承接职能事项靠的不是服务质量和竞争能力,而是熟人关系、依附关系和人格化权威。其弊端在于,不仅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打击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而且会影响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
  (四)评估机制不健全,职能转移—承接面临风险
  社会组织承接职能事项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在多大程度上达到,需要用科学的评估机制予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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