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7年3月中期

探究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的实践模式——杭州的实证分析/程 晟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程 晟 日期:2017-04-25 18:57:22
  借鉴立法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形成法律条文,杭州在政府绩效管理领域做了一次大胆全新的尝试。通过立法,使杭州经验的制度设计实现了法制化,将参与主体、管理方法、结果运用、问责制度等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化。
  一、国内外绩效管理法制化的研究现状综述
  1.国外绩效管理立法研究综述。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该法案首次以立法方式而非政府公告方式明确了政府绩效管理制度。2010年,美国对该法案重新修订,就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日本在2001年制定了《关于行政机关实施政策评价的法律(评价法)》,建构了中央政府政策评价架构,利用立法形式有效地提升了政府管理绩效。立法要遵循公民导向原则,并注重结果运用。澳大利亚的政府绩效管理法律体系则是一个“组合拳”,由多部法律组成,最大限度地保证政府的绩效管理系统公平、公正、开放,引导个人薪酬体系与绩效紧密联系。
  2.国内绩效管理立法研究综述。笔者以“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为关键词在中国学术期刊库中进行搜索,检索时间为2006—2016年,发现其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政府绩效管理立法之目的与现实状况、效用与价值、实践与操作机制、存在困难与今后发展。我国学术界的研究基本上是从选择系统理论视角或是简单地参考美国立法的架构建设,对政府绩效管理立法之重要意义、实际操作可能与机制架构等加以探讨,同时指出健全政府绩效管理立法之发展路径。譬如针对《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等有关地方性法规所做的探讨。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是缺乏契合我国现有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与行政机制之法治视角的探讨;二是针对国内政府绩效管理立法机制之建构基本上属于大而化之的概括性的框架设计,同目前政府行政管理实践方面的联系极为缺乏。本文试图从杭州绩效管理立法的目的出发,在本土化语境下结合现有制度构建内容体系,剖析以综合考评为载体的杭州绩效管理模式的实践路径,为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立法提供有益思考。
  二、绩效管理立法的意义和法制化进程
  1.实现政府运转优化。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立法不但能够促进政府管理绩效的提高,而且能够更加有效地对政府进行监督管理,从而促进完善自身管理,提升政府所具有之行政能力。近年,杭州在各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可依旧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在社会公平正义、政务公开及公共决策中的民意征求、公民参加政府公共事务等方面存在缺陷。为不断推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国家对政府绩效相关内容必须给予充分关注。
  2.推动善政目标实现。将绩效管理以法的形式固化在政府部门的日常行政中,能够提高政绩,实现科学管理,减少决策错位,制定出科学的管理目标。绩效管理决策中的反馈和修正提供了信息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管理问题,政府绩效管理能够有效地在组织内构建寻求绩效理念,进而提升政府自身管理绩效,改进政府形象,树立政府威信。
  3.提升政府执政能力。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初衷就是解决为官不为的问题。在中国的本土化语境下,还是要走一条结合我国自身实际的道路,即强化绩效管理立法。绩效管理立法是治理为官不为的一个根本性措施,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