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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中期

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消极责任追究困境研究/顾 杰 赵远风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顾 杰 赵远风 日期:2017-04-25 18:55:38
  【摘  要】追究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政府消极责任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但目前我国存在问责依据不足、权责不清、信息收集机制不完善、监督缺失等问题,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政府消极责任追究陷入信息困境、认定困境、执行困境。为了走出当前困境,应在依法追责的背景下,通过明晰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的常态及非常态权责、构建多元化协同问责结构、合理设计府际协作框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以强化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消极责任的追究,保证绿色发展目标的实现。
  【关 键 词】突发环境事件;消极责任;追究困境
  【作者简介】顾杰(1955— ),女,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赵远风(1992— ),女,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
  【基金项目】2014年度湖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问责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4zd014);武汉科技大学2015—2016学年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研究项目“从严治理为官不为,建设两为干部队伍”(项目编号:15SHB133)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7)08-0015-04
 
  一、突发环境事件及政府消极责任追究现状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层出不穷,不仅增加国家与社会发展的风险,同时也威胁民众的日常生活。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其发生时间具有不确定性,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发生原因具有错综性,危害具有深远性。所谓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中,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1]。
  本文所说的政府消极责任属于法学范畴。法学意义上的责任包括两大方面,即积极责任与消极责任。[2]政府的积极责任是指政府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整个过程中积极履行职责的应然状态。政府的消极责任是政府在具体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有选择性地作为,甚至不作为的实然状态。政府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间存在差距,为了缩小这一差距,追究政府的消极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更多的是追究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的消极责任,而忽视追究其在预警期和重建期中的消极责任。因此,要强化政府消极责任的追究,促进其积极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整个过程,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建设责任政府、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二、政府消极责任追究的现实困境及分析
  (一)信息困境
  准确而全面的信息是追究政府消极责任的前提。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消极责任追究的信息困境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突发环境事件消极责任追究的实践中,问责主体难以获得责任主体行为的全部信息,或者说获得信息的成本较高,造成获取信息“量”上的困境。信息的不全面导致问责的不准确,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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