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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中期

2017年3月(中)学术推介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领导科学 日期:2017-04-25 17:29:12
  姜士伟在《从英国脱欧公投看官僚治理的失败和元治理的兴起》一文中分析,英国脱欧公投经历了从个体诉求的表达到群体的政治动议,再到国家决策三个阶段,其成功是官僚体系治理失败的必然结果。官僚体系治理失败也是整个政府体系的治理失败,一方面是政府体系面对社会发展的制度需求无法实现有效制度供给,导致社会无序甚至紊乱;另一方面是政府治理不能有效解决社会问题,不能有力掌控社会全局,从而导致社会失范。无论治理理论多么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及政府的去中心化主张,都无法改变一个事实:政府是制度供给的唯一主体。治理模式在不断弱化政府主导地位的同时,也在不断侵蚀政府制度供给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当政府对自己制度供给的角色模糊与错位时,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治理所需要遵循的制度供给不力,治理失败也就在所难免。运用元治理理论避免治理失败,一要进行规则重建,针对治理规则的缺陷有效弥补制度漏洞,强化政府对治理过程的监督,实现对非政府治理主体的行为约束。二要突出政府的治理主导地位,引入非政府主体对治理过程的参与,力图弥补政府单一主体的弊端。政府是治理的主导者、参与者和监督者,官僚体系所存在的弊端不能成为矮化政府地位的借口。三要厘清各个治理主体的责任关系和边界,政府回归治理的责任担当。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应及时发起治理活动,扮演发起者角色;掌控治理全局,扮演主导者角色;监督其他主体,扮演仲裁者角色。
  顾杰、赵远风在《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消极责任追究困境研究》一文中提出,追究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的消极责任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但目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政府消极责任追究陷入信息困境、认定困境、执行困境。政府消极责任追究难的主要成因是消极责任追究的依据刚性不足,常态和非常态下职责分工不明,消极责任追究的信息收集机制不完善,消极责任的问责主体比较单一,以行政机关为主,缺乏外部监督。为走出政府消极责任追究的困境,一要健全追究政府消极责任的法律体系。要在《环保法》基础上,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问责的二级法规,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信息公开条例》,因地制宜地制订应急预案,加大对环境问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二要明晰常态与非常态下的权责,建立部门间清单和人员清单,明确各部门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整个过程中的责任,避免“有利大家争,无利相互推”现象的发生。同时,要搭建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对平台,打破各部门、各区域“信息孤岛”的现状,提高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三要设计合理的包括协作环境、协作主体、协作客体、协作要素在内的府际协作框架。在良好的协作环境下,各协作主体通过协作要素与协作客体联系起来,并通过各要素的协作,降低协作客体给个人、政府及社会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四要构建多元化的协同问责结构,确定问责主体的地位,强化问责意识,进行问责分工,避免多头问责造成的资源浪费及低效率。五要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突发环境事件中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内容及信息的具体使用。
  安玉红、李嫄、郭然、马婕在《企业高管团队管理自主权对决策效果的动态影响研究》一文中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分析指出,高管的任期、教育背景等特征变量及沟通、信任等过程变量对高管团队决策效果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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