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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中期

法治社会构建的法理阐析/徐媛媛 丁慧民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徐媛媛 丁慧民 日期:2016-10-19 10:24:52
  【摘  要】法治社会意指实行法治的社会,即对国家和社会生活进行法治化治理的社会。相较于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更具包容性的概念,遵循国家统治、社会自治与个人自主的建构思路。凝聚法治共识是法治社会构建的理论支撑,推进社会有机体四个基本要素的协同共治是法治社会构建的实践动力。用法治来规约社会组织、社会制度/规范、社会意识和社会行动,以形成社会法治秩序。
  【关 键 词】法治;法治社会;法治化治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
  【作者简介】徐媛媛(1980— ),女,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治和司法理论;丁慧民(1962— ),女,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审丑’泛化与‘审美’复归研究”(项目编号:13BKS097)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网络大V’话语权对大学生思想意识影响研究”(项目编号:J2014HGXJ0144)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6)26-0056-03
 
  当前,建设法治社会既是民心所向,也是大势所趋,但究竟何谓法治社会,似乎仍意指不明。在法理上,法治社会是更具包容性的概念,不能简单等同于法治国家或法治政府;法治化治理,也不仅是指依法治国或依法行政。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与平衡,国家统治、社会自治与个人自主的三者协同,是法治社会建构的路径选择。
  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立足于法治中国的宏大叙事,力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一种顶层设计和蓝图规划,为推进中国的法治事业指明了前行方向。在论及三者之间的关系时,有学者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提出,法治国家是法治社会的前置环节和准备阶段,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延展和深化,它们是法治的一体两面[1];也有学者认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化任务,需要分清轻重缓急。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可见,就此问题学界尚未达成共识。
  法治国家即“国家被描绘为在法律背后的权力,实施法律的权力”[3]。而在自然法学说看来,国家是在人们放弃部分自然权利的基础上组成的,有些权利绝对不能克减。近代以来倡导的法治国家正是因循这个信念,崇尚法律的至上权威,主张用法律去反制国家,法律也由对国家的依从、附属发展演变成为主宰国家的力量。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包括将执政党的活动也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按照党在国之内而非党在国之外的思路来加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国家建设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党的领导也离不开宪法和法律规约。由此,依法治国的国,也同样是指国家权力,而非泛泛意义上的地理国家。那些看似在逻辑上层层推进的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的种种提法,从根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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