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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中期

中西比较视域下公务员下属权利问题探析/张诗晨 廖秀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诗晨 廖秀健 日期:2016-06-07 16:09:08
  【摘  要】公务员下属权利特指下级公务员在面对来自上级领导不合理要求时享有的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目前国内学界只对下级公务员的拒绝权进行了探讨,对下级公务员其他权利研究付之阙如。本文分析西方国家公务员下属权利中的隐私权、免受性骚扰权、监督权等文本规定及实践状况,剖析我国公务员下属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 键 词】公务员;下属权利;隐私权;性骚扰;监督权
  【作者简介】张诗晨(1994— ),女,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廖秀健(1967— ),男,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公共政策、公共危机。
  【基金项目】本文是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优化研究”[项目编号:CLS(2014)C12]和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重庆两江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优化研究”(项目编号:CYS14093)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6)14-0057-03
  
  中国官僚体系内部强调绝对服从,下级为自己争取权利的意识薄弱,上下级之间形成了等级森严的隶属关系[1]。上级决定下级的升迁等观念深入人心,导致下级对上级人身依附关系极强,上级容易滥用权力[2]。实践中下级公务员隐私权、性自主权、监督权等权利受侵犯的事件更是屡见不鲜,但由于公务员系统的封闭性,普通公民很难了解下级公务员受侵犯情况,故公务员下属权利更应受到关注。
  一、我国公务员下属权利现状及问题
  实践中下级公务员权利受侵犯事件频频发生,例如:2004年,嘉禾县强拆中的公务员“株连”政策;2012年,攀枝花公务员被强制捐款;2014年,山东某县公务员被强制摊派卖房;2014年6月,岳阳市环境检测中心总工程师杨坪罗由于领导推卸责任压力太大而跳楼身亡等。这一系列例子都说明我国对公务员下属权利保障不足,下级公务员人格尊严受轻视、人身权利受侵犯现象严重。
  (一)下级公务员隐私权保护规定空白
  公务员隐私权分为绝对隐私和相对隐私,绝对隐私专属于公务员纯粹私人领域的场所,不容有任何公权力介入;相对隐私指与公众利益相关的隐私。我国在保护公务员绝对隐私方面的法律规定十分缺乏,有以下案例佐证:2008年,时任昆明市委书记的仇和要求下级公务员公开电话并且24小时开机;2011年,山西省委组织部和山西省纪委在《山西日报》公布该省、市、县委组织部长和纪委书记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并将其作为严肃换届纪律“12条措施”之一。上级领导硬性要求公布下级公务员的私人电话其实是一个极富争议的指令性行政行为。实际上,公务员私人手机号码是否愿意向全社会公开应取决于公务员自己。上级强行要求下级公务员24小时不准关机,必须接听电话无疑混淆公务员的双重身份,侵犯下级公务员隐私。
  (二)下级公务员免受性骚扰权规定不健全
  我国对性骚扰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适当借鉴凯瑟琳?麦金农关于性骚扰的定义,将性骚扰定义为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或其他以性为目的的行为,它包括不受欢迎的身体、语言或非语言行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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