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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中期

由“国家法之治”走向“民间法之维”:民间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应用路径/廉 睿 孙 蕾 卫跃宁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廉 睿 孙 蕾 卫跃宁 日期:2016-06-07 09:07:41
  【摘  要】法律人类学理论的提出,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调适奠定了逻辑上的可能性。基于法经济论与系统论的解构视角,可以对民间法的运作模式做出尝试性剖析。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传统的国家法之治已经日渐式微,新型法律治理模式尚未确立。因此,有必要对长期徘徊于主流与边缘之间的民间法资源进行整合,进而在可行范围内凸显出民间法在国家治理进程中所具有的价值特质,明确其生效所具备的时空范畴。在单一的国家法之治基础上,逐步融入民间法之维,此应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基本路径。
  【关 键 词】民间法;国家法;国家治理;法经济论;系统论
  【作者简介】廉睿(1987— ),男,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政治学、法律政治学;孙蕾(1988— ),女,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政治学、民族理论与政策;卫跃宁(1964— ),男,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民间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是教育部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博士留学项目(项目编号:201506390030)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6)11-0004-04
  
  20世纪以来,马林诺夫斯基所倡导的法律人类学理论一经提出,便成为对学界具有深刻影响力与震撼力的新范式。与此同时,也正是基于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视域,既往游离于主流法律形态之外的其他社会规范形态才得以进入我们的视野,并引发关注。作为一种在中国本土生存且流变数百年的古老调控机制,中国传统民间法深深根植于中国的乡土社会,且时至今日在乡土中国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1]。在法律人类学的视域下,中国传统民间法基于其特有的多重价值,仍将成为影响当代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的新变量。因此,对民间法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度剖析,并对其特性进行重新审视,从而将其纳入中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必将有利于促成中国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型。
  一、民间法的识别—由民间法与习惯法、软法的区别谈起
  实际上,在人类社会已经步入现代化的语境之下,若要对中国传统民间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空间做出合理预测,则首先须对民间法的内涵和外延做出准确界定。鉴于在实践中学界存在将民间法与习惯法、软法混用的现象,有必要对这三个不同概念的确切含义做出澄清,从而还原这三个概念的本来面目,揭示出这三个相近概念的创设目的。正如上文指出的,虽然这三个概念都是在法律人类学的视域中才得以引起学界关注,其在实践中也多被作为国家法的对立面而得到使用。但从其本质上来看,这三者绝非笼统地作为国家法的对立概念而存在,其分别具有各自不同的成长轨道和作用领域。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三者的划分维度不同,其对应概念亦有差别
  民间法强调的是法的民间身份,按照此种逻辑,若某种规范形态来源于社会自身,且长期作为内生规范在民间使用,则可以认定这种规范形态隶属于民间法范畴。反之,若某种规范形态渊源于上层力量(通常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是这种上层力量的具体运作形态),则可以认定这种规范形态属于国家法范畴。由此可见,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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