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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下期

“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治理失灵的反思与矫治思路/李婷婷 郑玉昕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婷婷 郑玉昕 日期:2019-02-27 17:04:15
极履责的上级部门,将政治和业务压力层层下传,让基层来承担责任,而上级部门以“指导下级开展工作”作为自己的主要担当。从专项治理本身的目标定位来看,“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涵盖各个层级的政府部门,每个单位都应当履职尽责,积极担当,勇于作为。但在实际的推进过程中,就市级某部门而言,除了部分部门内部事务管理难以外推,其余的业务职责他们都通过责任书的方式发包给下级部门,而市级部门更多的是指导下级部门开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许多其他的业务工作一样,“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治理的收尾期是在2017年12月。临近岁末,不少基层干部反映,由于年初签订了各种各样的责任书,各种专项责任考核多达三四十项,实在疲于应对。甩手掌柜心态、懒政怠政思维在层层向下压担子中显露无遗。原本是治理“不作为不担当”的专项行动,结果反而使得工作人员不敢担当、不愿作为了。从这个角度上说,专项治理失灵。
  三、专项治理失灵:症结何在
  制度的有效性需要结合特定治理背景进行理解。“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治理之所以遭遇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的失灵窘境,其症结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微观层面业务科室的权责和上下级机构的衔接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常态治理时权责没有厘清、对口关系没有理顺,为政治高压下的政策传递和执行中遭遇的推诿埋下了伏笔。我国现在没有出台独立的地方政府组织法,也没有专门的编制法、机构法,2015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中将地方人大与政府在同一部法中进行规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内容只有一章(第四章)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至六十八条),法条也多是原则性表述,这虽然增加了灵活性,但同时也增加了随意性和理解执行上的不确定性。现行《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从字面上看,各级政府部门内部业务科室的设立无须考虑上下对口,至于上下级之间的业务衔接,完全是管理技术上的问题——地方政府只需要在机构的职权上做出明确的规定,然后由行使该职权的部门或其内部机构与上下级对口即可,但实际上根本做不到。
  由于编制的限制,即使是职能责任相同的上下对口的行政业务部门,其机构设置也是不同的。市级机关的职能划分更加细化,而区级机关由于编制的限制,不可能设置与市级主管部门一一对应的科室,只能根据职能最大可能地“合并同类项”,因此出现了一个科室对接多个处室,或者多个科室对接一个处室的情况。
  (二)“三定方案”相对稳定与科室职能的变化之间存在矛盾
  “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治理的前提是厘清部门的职责权限及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纵向比较的话,层级越高的单位,其内设机构职能越宏观,职责边界也相对清晰;而层级越低的单位,其内设机构职能越具体,由于牵涉到的是最为具体的工作,其职责边界反而更难厘清。一项工作布置下来,到底应由哪个科室承担,往往各有各理。例如,在“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之前,各职能部门未做过权责清单运行流程和所需要件的梳理工作,故H区编委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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