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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下期

领导干部权威的构成与巩固路径/周生虎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周生虎 日期:2019-02-27 16:29:25
权重,可以考虑将公推直选领导干部层次进一步提升并在全国推广。三是完善集体领导体制,在党委会议和政府工作会议决策中提高党委书记、行政首长之外成员的决策权重,防止名义上集体决策,实则个人决策现象的出现。四是完善领导干部任期制和交流制,尽可能跨部门、跨区域选拔领导干部,避免裙带关系和圈子文化。此外,选拔领导干部应坚持内部擢升与外部选拔相结合的原则,尽可能地向外部选拔倾斜。
  (三)巩固法理型权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1.巩固领导干部的法理型权威
  法理型权威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权威形式,建立在法律和规则的正当性基础之上。在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巩固领导干部的法理型权威是基础也是决定因素,其核心是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带头守法。
  从立法层面而言,要立良法。领导干部或是直接提出立法议案并参与表决,或是直接决定部门规章的制定和废止,其意见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领导干部应慎用立法权,使各项立法符合良法的要义:立法既要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又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时代特征,还要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导向性和规范性,同时也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执法层面而言,要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否则便是一纸空文。从广义来讲,领导干部工作职责都可以纳入执法的范畴,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同时又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避免不作为和乱作为。从守法层面而言,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在于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守法程度决定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成败。受传统人治观念影响,人大于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不仅损害了执政的合法性也给社会带来负面的示范效应。领导干部崇尚法律,则民众敬畏法律,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法律至上的观念才会蔚然成风。
  2.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中国社会中情理与法理交融共生,相互作用而又时常出现矛盾。巩固领导干部的法理型权威需要在崇尚法治的同时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要求领导干部坚持“法为准绳,法统情理”与“情为手段,情融法理”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人的行为受情感和思维支配,存在多种动机且具有可变性,如缺少必要约束,从满足各自需要出发,必然会纵欲为恶,侵犯他人利益,引发社会混乱。法为人们的活动设定了界限,具有教育、引导、规范、评价和强制等多种作用。“法为准绳”是指领导干部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执法,模范守法,不得僭越。“法统情理”是指法为情理设定了边界,当法理与情理出现矛盾时应考虑合法性及合规范性,坚守法律底线。另一方面,情感是人行为的原动力,领导和管理工作就本质而言是通过恰当的手段达到与工作对象的情感共鸣,进而转化为工作对象自觉自愿的行动。法理不外乎情理,情感反映着人们对外在社会一定的欲望和需求,这种需求无法单独呈现并得到满足,多数情况下以法理的形式表现出来。[2]领导干部要做到“情为手段,情融法理”,首先应摆正自身位置,热爱服务对象,主动拉近距离,建立深厚感情,调动群众积极性。其次应提升情感力,以积极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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