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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中期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背景下的第三部门失灵及其治理/王 杰 朱志伟 康 姣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 杰 朱志伟 康 姣 日期:2018-12-11 10:48:48
长到66.2万个。[2]可以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为我国第三部门发展的新的历史起点。忽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第三部门失灵之间的复杂关系,将无法真正理解本土情境下第三部门失灵现象。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下第三部门失灵现象的具体表现
  (一)快速催生而基础薄弱:第三部门的新生缺陷
  1.新生劣势与专业困境:第三部门服务能力不足
  “新生劣势”是组织社会学中的概念,指新出现的组织通常缺乏成熟的角色结构和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缺乏充足的资源应对成长初期的困难,从而更容易导致失败。[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策推出后,前期缺乏有能力承接公共服务职能的非营利组织。在政策吸引下,为了拿到政府项目,某些机构快速组建团队,出现了不少“草台班子”。非营利组织负责人及其成员很多是半路出家,其原有知识基础与行事作风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方向与组织文化产生了或优或劣的影响。目前,很多非营利组织发展方向不明确,缺乏发展规划,政府购买什么项目就做什么项目,选择的主要标准是资金额度与操作难易程度。非营利组织的盲目发展导致大量组织和项目集中在少数领域中,同质性较强,技术性不足,缺乏技术积累与核心竞争力。
  传统的公益活动多数由非专业的志愿者或者爱心人士完成,缺乏理论支撑与专业性。社会工作是舶来品,与我国本土情境有所差异,来自西方的价值体系和方法体系在中国必然面临本土化的过程。目前,这一过程尚未完成。在社会工作教学中,理论与实践脱节较为严重,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往往缺乏足够的实务经验,参加工作后也缺乏相关培训,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2.价值缺失与行为失范:第三部门的合法性困境
  合法性是第三部门的重要资源。第三部门本身不能创造利润,其资源来自政府拨款与民间捐赠。第三部门之所以能获得外来资源的捐赠,根本原因在于其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合法性。然而,我国的第三部门却面临合法性不足的困境。在第三部门中,由于价值关怀与使命感的缺失,部分从业人员将谋求政府资金与组织发展作为核心追求,却忽视了组织的价值使命。缺乏价值追求的从业者,仅把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当作谋生的职业,甚至当作博取名利的工具。
  短期兴起的第三部门组织鱼龙混杂,其中不乏以骗取政府资金为目的者。由于作为软约束力的组织价值使命缺失,作为硬约束力的制度法规尚未健全,导致一些非营利组织行为失范,为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在深圳,已经有数家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到警告或处罚。[4]第三部门的失范行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第三部门的合法性。
  (二)项目制度与监管困局:第三部门运营困境
  1.非持续性与选择困境:项目制度的弊端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项目制度是主要实现方式。项目制度强调公平与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第三部门的效率,然而,项目的周期性特征也导致了诸多问题。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一般项目的资助周期不超过5年,甚至有些项目的周期仅为3—6个月。项目周期结束,非营利组织将面临资金中断的风险,这严重影响了其正常发展。随着项目更迭,工作人员往往面临频繁的调动,导致服务经验难以积累,专业水平无从提高,也难以保证服务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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