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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中期

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导向、体系与原则/谢能重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谢能重 日期:2018-08-31 10:11:32
从目前对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的呼声看,对立法的迫切需求是因为在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制度法规,使得各地的实践百花齐放,陷入“自导自演”的境况,问题层出不穷。基于此,可以由中央政府先行明确在国家层面确定某一部门作为全国政府绩效管理的领导部门或主体,并由该部门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制定部门规章,统一规范全国的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在部门规章施行成果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最终再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
  (三)现实性原则:法制化的根基
  政府绩效管理是来自西方的舶来品,其所蕴含的是西方国家的生活经验、国民性格和政治体制价值,往往与我国的实际相差甚远,为此,我国的政府绩效管理实践是在实践中完善、在完善中推进的,并呈现出诸多与传统意义上的政府绩效管理的不同之处。一般情况下,西方的“政府”是狭义的政府,是行政权的执行者,但在我国,“政府”是广义的,若仅从狭义上理解,往往有很多实际问题无法解决。再有,西方的政府绩效管理在法治框架下,一般都是正式的制度规定,而我国除了正式的制度规定,非正式的制度范式也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在我国法治观念和绩效文化尚未成熟的现阶段,必须承认,作为制度性安排的政府绩效管理,既需要正式制度的规定,也离不开非正式制度的介入,需要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双重参与、良性互动。[3]虽然国外的实践经验给了我们诸多有益的借鉴,但是其经验或者标准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学习借鉴国外的法制化经验,必须立足于其特定的社会基础、文化基础和法治基础去检视,明确其法制化的生长土壤,避免简单移植造成水土不服。所以,要推进我国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必须立足我国实际,立足过去20多年来各个地方所探索出的模式、经验,结合现实、尊重现实。进一步说,在我国的传统文化氛围下,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必须借助本土资源。它的重要性在于,只有把本土资源融入法律制度,才能使其在变迁的同时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可,进而能有效运作,获得合法性。此种制度变革不仅能减少法律运转成本,也有利于制度和社会的稳定。[4]
  (四)公开便民原则:法制化的目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监督。”在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建设进程中,必须做到政府绩效管理及其评价的相关制度公开和政府绩效评价的结果公开。首先是制度的公开。政府绩效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了政府绩效管理和评价的方式、程序,政府绩效评价的主体、对象及其权力(权利)与职责(义务),政府绩效评价的指标及其权重等,包括相关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公务人员,这些都要对社会公众公开,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允许社会公众批评建议。其次是政府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要打破现在只向少数人公开或只在内部公开而社会公众难以知晓的局面,面向全社会公开,让社会公众知道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强调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应用,既是开展评价的逻辑结果,也是满足公众知情权、保障公众实施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公众可以直接感受政府的服务质量和履行监督政府的权利的最佳方案。
  公开是为了便民。便民是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要求,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公众参与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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