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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中期

政府质量及其提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维度/王 璞 陈建平 郑逸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 璞 陈建平 郑逸芳 日期:2018-04-03 16:12:48
量、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前提。[5]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样也蕴含了依法改革的含义,如相应的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被委托机构以及利益相关者在参与社会治理、执行国家政策的过程中,都应遵守国家的制定法,将其程序上的职务执行以及实体上的职务履行纳入法治化和规范化轨道。程序法与实体法是改革应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同时也是最低的行为标准,规则和程序治理应该取代人治。政府部门的权力源于法律的授权,同时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应受到宪法和其他部门法律的约束,国家权力应被装进制度的笼子。拥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治理体系走向成熟的体现,而尊重宪法、部门法律以及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行为准则成为各级党政机关乃至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则是一个国家真正拥有现代化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6]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质上是一种以法治为基础与保障的改革系统,宪法和法律是其发挥实际效用的最终权威来源。任何改革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充分尊重法律的权威,尤其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执行供给侧改革政策和法规的过程中,必须以尊重宪法和相关部门法为前提,在法律框架内用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绝不能忽视甚至排斥法律在解决程序与实体问题方面的作用。要坚持法律的公平性,绝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绝不允许在面对相同或相似问题时对不同的相对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与处理结果。同时,还应建立一套与改革手段相匹配的、健全的权力制约体系与反腐败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这不仅关系到廉政建设的成败,还关系到一个国家政府的整体形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所体现的法治维度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切实按照规矩办事,这一过程实则为制约政府行为、提升政府质量之治。
  2.“一元多核共治”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实施的主体之维。许多改革在实际操作中受惯性思维的影响,遇到问题很容易回到政府主导的老路上,倾向于沿用以政府为主的方式去解决问题。例如,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的“三去一降一补”主要任务,各级政府往往机械理解,通过行政手段或行政命令逐级分解任务指标,忽视了市场和社会的自主性和能动性,进而导致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元多核共治”模式是实现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干预的重要基础,其核心内容是政府作为元治主体,与其他多个主体协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多元共治理论认为,在公共治理过程中需要行政主导权的引导、参与,但更应注重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社会等方法和途径。因此,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提升政府质量,必须广泛吸纳社会主体、经济主体及公民的有序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企业的自主性,在多元治理下实现权力的转移和分化。政府不再充当社会治理的单核角色,而转型为多元网络治理结构的一个联结点。公民、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这一结构中也享有相应的治理与处置权利,成为社会治理中不可剥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此一来,传统的管理体制就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即实现了治理模式的民主化与扁平化。变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政府管理机制,塑造具有市场和社会自治能力的现代国家,培育具有民主性格的现代公民,是提升我国政府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项政策平稳施行的基础性工程。
  3.“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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