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领导干部廉政保证金制度新探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建设是一种创造性建设。由于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长远性和全局性,所以,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的创造性应该落实于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用制度的先进性来提升与保障在廉政和监督方面的先进性;用在制度方面的创造力和贡献力,来提高廉政监督的能力和领导国家建设的能力。 廉政保证金是在一定的时期,从公务员工资中支出的一笔用于激励公务员廉洁从政的保证资金,到期根据考核情况返还,不廉政者要从中扣除一定数额的资金。廉政保证金制度类似于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实施的廉政公积金制度。两者的区别在于:廉政公积金是从公务员本人的福利金或工资中支出,或从政府财政中支出的一笔用于激励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奖励资金,一般要到公务员退休时一次性付发;而廉政保证金是在一定的任期内,由政府从公务员福利金或工资中支出的一笔用于激励公务员廉洁从政的保证资金,任期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返还。 一、建立领导干部廉政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廉政保证金制度是用利益的观点探索廉政建设措施、创新廉政制度,从源头上深化廉政建设和遏制腐败行为的一条新路子,也是通过改革逐步铲除滋生腐败土壤的重要途径,对于预防和遏制腐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首先,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将经济利益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可操作性强,符合现代管理模式和民主政治理念。其次,廉政保证金可以对领导干部起到经常性的警示作用。领导干部在缴纳廉政保证金的同时,也在时刻提醒自己保持廉洁,如果出现违法违纪问题,不但会毁掉自己的政治前途,而且会失去一笔可观的廉政保证金,付出较高的腐败成本,从而让腐败者感到搞腐败无利可图。从监督和制约手段上看,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公车贴标、公开述廉测廉、廉政承诺制度一样,具有较强的廉政提醒和警示效果。所以,建立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保证金制度,可以大大增强领导干部预防腐败的意识,加大其违法犯罪的风险意识和成本,为领导干部腐败增设一道屏障。 二、建立领导干部廉政保证金制度具有可行性 建立实施廉政保证金制度并不是新创举,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已经实行该项制度。新加坡、我国香港就有这方面成功的经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所有参加社会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按每个月工资的20%扣缴公积金。政府也按该职工月薪的20%比例提供公积金。如果在职时廉洁奉公,没有贪污腐败和违法行为,退休后可以领取廉政保证金,领导干部家庭可以生活富裕、安居乐业。反之,这笔钱则被上缴国库。对于成熟的经验,应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党情,科学地加以借鉴,为我所用。 我国内地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领导干部廉政保证金制度,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条件基本成熟。廉政保证金制度最先是在湖南省浏阳市政府机关推行的。2002年,浏阳市出台了《浏阳市廉政保证金制度》及《浏阳市廉政保证金实施方案》。随后,海南省澄迈县建立了廉政维稳保证金制度。在200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等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在职干部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建议》,反映了倡导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呼声。实践表明,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大大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 |